【熱】物業管理條例15篇
物業管理條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保障業主及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和保持安全、整潔、文明、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城市規劃區域內相對集中的居住區的物業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委托,依照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以及相應配套的共用設施的維修、養護、管理,并提供相關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組織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按照居住區域設施共用情況劃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會是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業主委員會是業主會的辦事機構。
第五條 業主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業主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二)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草案;
(四)授權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五)審議和批準物業維修基金的預算、決算以及續籌辦法;
(六)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業主會通過的業主公約和作出的決議,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會的民事責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七條 業主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等事項由業主會章程規定。業主會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業主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條 已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召開第一次業主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名單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召開業主會;
(二)根據業主會的書面授權,采取招標投標等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監督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
(四)聽取并反映業主及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五) 督促業主及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六)業主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按照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業務。
使用人經業主書面授權,在授權范圍內代表業主行使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章程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擬訂物業管理制度;
(二)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三)選擇專營企業承擔專項經營服務業務;
(四)制止違反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企業擬訂的物業管理制度應當經業主會審議通過。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二)接受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三)接受其業務活動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開始出售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物業出售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承擔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業主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售出的房屋,其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物業出售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物業出售單位應當按照房屋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其費用列入開發建設成本,所有權屬全體業主共有。
第十六條 物業出售單位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物業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共用設施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安裝、使用和維修保養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證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業主委員會審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實施物業管理;
(二)將物業管理的'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業主、使用人;
(三)按照業主會審定的預算使用物業維修基金,六個月公布一次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四)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保衛工作;
(五)發現物業損壞或接到物業損壞報修時,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時進行維修;
(六)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賬冊;
(七)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服務措施;
(八)發現違反本條例或者業主公約的行為,立即進行勸阻、制止,必要時向業主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九)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設施;
(十)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做好其他服務事項。
第十八條 確定物業管理服務價格,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公平以及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管理服務價格,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會的書面授權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政府指導價協商確定。
物業管理服務項目和價格應當公布。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的,從其約定,但業主負最終交納責任。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接受業主、使用人的委托,承擔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范圍以外的其它服務事項。但是,物業管理企業超越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范圍提供有償服務的,必須事前征得業主、使用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全部物業檔案資料、有關的財務賬冊、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和業主共有的其他財產的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 通過物業管理區域的城市道路及其綠化和市政公共設施的維護,由市政、園林部門負責;通過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汽車道路的清掃保潔,由環衛部門負責;物業管理企業收集到垃圾中轉站的生活垃圾的清運,由環衛部門負責;高層建筑樓供水泵房總計費水表以外(含水表)和多層建筑樓外自來水表井以外(含水表井)的供水管線及設備的維修管理,由供水企業負責;供電線路、消防等公共設施的維護,分別由供電、消防等單位負責。
業主、使用人對前款所列單位和部門負責的事項有意見和要求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反映并協調處理。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水、電、氣、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費用,由相應管理服務單位向最終用戶收取。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自愿、有償原則接受相應管理服務單位的委托,代收有關費用。
第五章 物業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四條 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
(二)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
(三)占用、損壞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或者擅自移動房屋共用設備、共用設施;
(四)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五)違反規定設置攤點、集貿市場;
(六)亂倒垃圾、雜物,向門窗外拋物;
(七)擅自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懸掛、張貼、刻畫、涂寫;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放置超過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詳細規劃要求,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裝修房屋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的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二十七條 維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時,有關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確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挖掘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協商,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九條 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設置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會書面同意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支付場地租金。
按前款規定收取的場地租金應當納入維修基金。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實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維修基金制度。維修基金的籌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維修基金屬于業主所有,專戶存儲,專款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
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預算,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會審議批準后實施。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不得使用維修基金。
第三十二條 維修基金明細帳應當按單幢住宅設置,按戶核算。業主轉讓房屋時,其維修基金剩余的部分,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物業出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在保修期限內對物業承擔保修責任。
保修期屆滿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維修、更新的費用,由全體業主按房屋的建筑面積從維修基金中分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更新的費用,由相關業主按房屋的建筑面積從維修基金中分攤。
保修期屆滿后,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物業出售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移交物業管理資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置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
(三)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動用維修基金的。
第三十六條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及時受理并處理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管理企業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投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的共用設施和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本條例中業主公約、為主會章程、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參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城市非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基本原則
(一)權責分明原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責任應當非常明確,物業管理企業各部門的權利與職責要分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物業的產權是物業管理權的基礎,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權的主體,是物業管理權的核心。
(二)業主主導原則:業主主導,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以業主的需要為核心,將業主置于首要地位。強調業主主導,是現代物業管理與傳統體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區別。
(三)服務第一原則:所做的每一項工作都是服務,物業管理必須堅持服務第一的原則。
(四)統一管理原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五)專業高效原則: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統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須要由物業管理企業自己來承擔,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六)收費合理原則:物業管理的經費是搞好物業管理的物質基礎。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的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約定。收繳的費用要讓業主和使用人能夠接受并感到質價相符,物有所值。物業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通過實行有償服務和開展多種經營來增加收入。
(七)公平競爭原則:物業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在市場經濟中應當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在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時,應該堅持招標、投標制度,委托方發標,一般要有3個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招標要公開,揭標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則:物業管理遇到的問題十分復雜,涉及到法律非常廣泛,整個物業管理過程中時時刻刻離不開法律、法規。依法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文書,是物業管理的基本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治管理,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的管理、使用、維護、服務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管執法、房地產開發、財政、民政、價格、公安、城鄉規劃、市政公用、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動住宅區、商業區、工礦區及機關、學校、醫院等實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服務,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
鼓勵采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業與前期物業管理
第一節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為基礎,并考慮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
分期開發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并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建設單位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持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權證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地名核準文件等資料,向物業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在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等單位的意見后進行劃分登記,并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后,確需調整的,由物業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進行劃分登記,但應當經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入住面積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二節配套建筑與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配套建筑與設施設備,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住宅小區規劃、設計規范和工程標準進行建設。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配套建筑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面積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具備水、電、采光、通風等正常使用功能。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其建筑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由建設單位無償提供,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第十三條住宅小區內城管執法、治安管理等政務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區內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用房,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配套建設。
住宅小區內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的政務管理用房、社區居民委員會用房和承擔義務教育的中小學校,屬于政府所有,建設投資由政府承擔,具體投資來源應當在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載明。
第十四條按照規劃要求在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的會所、幼兒園的歸屬,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約定屬于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產權歸其所有的證明文件,并優先為業主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庫(包括專用車庫和共用車庫內的車位,下同)的歸屬,由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屬于建設單位所有或者相關業主共有。約定屬于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產權歸其所有的證明文件,并可以附贈、出售或者出租給業主。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得銷售。
第十六條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協調配合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施工,并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各類建設資金,統一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含綜合開發費),并根據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和調整情況逐步核減,交由專業經營單位專項用于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投資建設。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歸專業經營單位所有。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取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合理確定。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包括變電、二次供水、換熱、燃氣調壓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和計量裝置。
第十七條本條例實施前建設的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由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按照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服務到最終用戶,保證服務質量。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業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專業經營單位履行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義務。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封閉運行的太陽能熱水、中水處理、直飲水、地源熱泵、區域鍋爐等設施設備,屬于相關業主共有,但由經營單位投資經營的除外。
第二十條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和設計審查時,應當就住宅小區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的配置、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建設標準征求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等部門和專業經營單位的意見。
第三節前期物業管理與物業交付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十日前,持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等有關資料,向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鼓勵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前介入項目的開發建設,對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設施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設備運行管理等事項,提出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建議。
建設單位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和分戶驗收時,應當通知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參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住宅小區配套建筑和設施設備的清單及其產權歸屬等資料報物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商品房銷售時將上述資料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進行約定;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
第二十四條新建住宅小區的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符合下列條件后,建設單位方可辦理物業交付手續:
(一)生活用水納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并安裝分戶計量裝置;
(二)雨水、污水排放納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統;
(三)小區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并安裝分戶計量裝置;
(四)在城市管道燃氣、集中供熱主管網覆蓋的區域,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供熱管道的敷設且與相應管網連接,并安裝燃氣分戶計量裝置和供熱分戶控制裝置;
(五)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和寬帶數據傳輸信息端口敷設到戶,安全監控裝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設施設備、信報箱等按規劃設計要求配置到位;
(六)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動報警裝置、消防車通道等共用消防設施建設;
(七)小區道路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間有直達的道路相連;
(八)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郵政、環境衛生、商業網點、物業服務和政務管理等配套建筑及設施建設;
(九)按照規劃要求完成綠化建設及車庫、車位的配置;
(十)住宅小區分期建設的,已建成的住宅周邊場地與施工工地之間設置有效的隔離設施;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前款規定,對住宅小區進行綜合驗收,接受房地產開發、城鄉規劃、物業管理等有關部門的監管,并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綜合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自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與相關專業經營單位辦理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接收管理手續,并協助物業買受人與相關專業經營單位分別簽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合同。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交付住宅物業時,應當向業主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等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手冊,并可以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協助建設單位辦理住宅物業交付的有關具體事宜。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下,按規定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分戶驗收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物業服務用房及有關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鼓勵建設單位為其開發的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提供部分經營用房或者給予資金支持。
第三章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二十八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業主入住情況及時報告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業主已入住面積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二十九條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由七人以上單數組成,由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等派員組成,其中業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書面公告。
第三十條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名單和選舉辦法;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業主身份和投票權數等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并告知異議人復核結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節業主大會
第三十一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職責。
第三十二條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約;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
(六)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三十三條業主大會對業主投票權的計算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作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按照業主戶數計算的,一戶計算為一票;建設單位未售出的專有部分,計算為一票;
(二)按照建筑面積計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為一票;建筑面積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計算。
業主身份以及建筑面積的確認,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權屬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第三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不參加投票業主的投票權數是否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數,由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規定。
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應當事先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并將經業主本人簽字的書面意見在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第三十六條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召集義務的,經業主申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
第三節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的授權開展活動。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并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擔任,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日內召開首次會議,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主任、副主任和執行委員,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執行委員。
執行委員負責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經推薦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進入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任職。
第三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向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大會會議決議;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和基本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資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并出具業主委員會刻制印章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開立賬戶。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委員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四十條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及議事規則召開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執行委員負責召集,可以邀請社區居民委員會派人參加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可以查閱業主委員會會議資料,并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復。
第四十一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以及屬于全體業主的財物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不及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督促其移交。
第四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以書面方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請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員職責的;
(三)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的;
(四)違章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拒付物業服務費以及有其他違反管理規約和侵害業主合法權益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四十三條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及執行委員、委員的報酬,從業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體業主承擔,具體辦法與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四章物業的使用與業主自治管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四十四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違反房屋裝飾裝修規定的行為;
(二)違章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私開門窗等違反規劃規定的行為;
(三)侵占、損壞樓道、綠地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違反房屋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隨意傾倒垃圾、雜物等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規定的行為;
(六)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等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賭博、利用迷信活動危害社會、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發現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封閉陽臺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保持物業的整潔、美觀。
業主利用屋面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等設施的,不得破壞屋面,影響房屋安全,物業頂層的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業主應當按照垃圾分類收集的有關規定傾倒垃圾。
第四十六條業主出租房屋的,應當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將住宅、車庫或者其他附屬設施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將住宅、車庫或者其他附屬設施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節住宅物業的裝飾裝修
第四十七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按照規定需要報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業主拒不辦理登記、批準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按照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四十八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
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和實施期限;
(二)允許施工的時間;
(三)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四)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設施的安裝要求;
(五)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六)裝修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相鄰業主。
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時,業主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三節車庫與車位的使用
第五十條車庫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車庫租賃費的標準按照有關部門發布的指導價格確定。在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將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其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庫應當優先投入使用;車庫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規劃以外的車位。
第五十一條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綜合考慮車庫租賃費的價格等因素確定。車位場地使用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第五十二條鼓勵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投資人在住宅小區規劃條件允許,并經業主大會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建設、經營車庫和立體停車設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
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經營車庫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容積率的認定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五十三條業主需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汽車的,應當事先與物業服務企業商定停車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
業主對汽車有看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第四節業主自治管理
第五十四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物業的使用、管理、業主公共利益、業主的權利義務、物業服務費的收交方式、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作出規定。
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對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由業主委員會督促其交納,并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五十七條提倡業主委員會直接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并按照合同約定將物業服務費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直接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協助。
業主對物業共有部分使用所產生收益的分配,由業主大會決定;未作決定的,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作為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的活動經費或者折抵物業服務費。
第五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書面公告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及共有部分收益的賬目等情況;業主委員會直接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或者采用酬金制收費方式的,還應當將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予以公告。
第五章物業服務企業
第一節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取得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法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轉讓或者以出租、出借、掛靠等形式變相轉讓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第六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具備為業主提供專項服務的能力。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聘請專業服務單位承擔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清潔衛生、園林綠化、房屋修繕、秩序維護等專項服務,但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六十二條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其服務質量進行考核,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水平。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物業主管部門定期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
第六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和提供無償服務。
第二節行業自律
第六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建立行業自律組織,規范行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物業行業自律組織可以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物業服務規范和等級標準,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的自律制度,配合物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用檔案。
第六章物業服務
第一節物業服務內容與合同
第六十六條物業服務內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二)公共綠化的維護;
(三)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維護;
(四)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管理服務;
(五)物業使用中對禁止行為的告知、勸阻、報告等義務;
(六)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的賬務管理;
(七)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的保管;
(八)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六十七條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授權,與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物業服務用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合同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在有關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財產安全防范方面的義務和責任作出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業主有權進行查詢。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向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八條解除或者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依據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合同未約定通知期限的,應當提前六十日通知。
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退出手續,并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保管的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
(二)提供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有關物業及設施設備改造、維修、運行、保養的有關資料;
(三)移交物業服務用房;
(四)清算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未依據合同履行通知義務并辦理退出交接手續的,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停止物業服務。
第二節物業服務收費
第六十九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類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主管部門,根據住宅物業種類、服務內容、服務等級和物價指數變動情況等,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并每年向社會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專項服務的,其收費標準可以另行約定。
第七十條物業服務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物業服務的各項資金的收支建立臺賬,并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核查。
第七十一條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已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建設單位與業主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交付后長期空置的,其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七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有權拒絕。
物業服務企業依約履行義務的,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不得以放棄共有權利為由拒絕交納。物業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七十三條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七章物業的維護
第一節建設單位的保修責任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物業售后維修服務體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保修期限、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將物業保修的有關事宜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并簽訂委托合同,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相應的報酬。
第七十五條新建物業實行質量保修金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物業交付前,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一次性向物業主管部門設立的賬戶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
建設單位購買了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所承保物業可不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
通過住宅性能認定的物業,建設單位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的比例可以適當降低。
第七十六條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物業主管部門核實后,維修費用在物業質量保修金中列支。
第七十七條物業分部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屆滿后,建設單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責任的,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將與分部工程相對應的物業質量保修金本息余額及時退還建設單位。
第七十八條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質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還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節專有部分的維護
第七十九條物業保修期屆滿后,業主專有部分的養護、維修,由業主負責。
業主專有部分出現危害安全、影響觀瞻、妨礙公共利益及其他影響物業正常使用情形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養護、維修,相鄰物業業主應當提供便利。
第八十條業主長期空置物業時,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專有部分的養護、維修、管理等事項進行協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氣等事故的發生。
第三節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
第八十一條物業保修期屆滿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責任,由業主共同承擔;業主可以將其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電梯、區域鍋爐等屬于業主共有的特種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照特種設備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委托專業服務單位負責維護、保養。
第八十二條住宅物業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在入住前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非住宅物業參照住宅物業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節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
第八十三條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及相關費用。
專業經營單位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時,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四條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將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事宜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八章社區物業管理與舊住宅區物業管理
第一節社區物業管理
第八十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社區管理機構,具體指導、協調物業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八十六條物業管理、城管執法、公安、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布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對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處理。
第八十七條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專業經營單位和城管執法、物業管理等部門參加。
聯席會議主要協調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物業服務企業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突發事件;
(四)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銜接和配合;
(五)需要協調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八十八條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建設單位之間因物業管理發生爭議的,應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聯席會議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十九條有關部門、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體育健身、計劃生育等社區服務活動以及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活動,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專業經營單位應當給予協助、配合。
第二節舊住宅區物業管理
第九十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質量較差的舊住宅區,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改造整治,并將改造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社會公布。
舊住宅區的范圍,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
舊住宅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及社區服務、文化體育、安全防范、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改造建設資金,由政府承擔;開發項目設施不配套等遺留問題由原建設單位投資解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改造應當達到分戶計量、分戶控制條件,其建設支出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承擔;業主專有部分的設施設備改造支出,由業主承擔。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投資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一條舊住宅區改造整治中,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在規劃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物業服務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經營性用房。經營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經營,經營收益作為舊住宅區維護管理費用的補充資金,由業主大會監督使用。
改造整治前由相關部門、單位承擔的環衛綠化、市政設施養護等費用,改造整治后仍由其給予補助。
第九十二條舊住宅區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業主大會成立前的物業管理,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九十三條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制度的舊住宅區,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代業主歸集專項維修資金。有車位場地使用費等共有部分收益的,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或者未辦理退出手續、履行相應義務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三)建設單位未依法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專業經營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投資建設或者接收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影響房屋交付使用、業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由物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九十九條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進行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和設計審查時,未就住宅小區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的配置、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建設標準征求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等部門和專業經營單位意見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對住宅小區綜合驗收進行監管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籌備、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
(四)挪用物業質量保修金和專項維修資金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召集或者參加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的;
(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報告、投訴不及時作出處理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章附則
第一百條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基本原則
(一)權責分明原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責任應當非常明確,物業管理企業各部門的權利與職責要分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物業的產權是物業管理權的基礎,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權的主體,是物業管理權的核心。
(二)業主主導原則:業主主導,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以業主的需要為核心,將業主置于首要地位。強調業主主導,是現代物業管理與傳統體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區別。
(三)服務第一原則:所做的每一項工作都是服務,物業管理必須堅持服務第一的原則。
(四)統一管理原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五)專業高效原則: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統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須要由物業管理企業自己來承擔,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六)收費合理原則:物業管理的經費是搞好物業管理的物質基礎。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的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約定。收繳的費用要讓業主和使用人能夠接受并感到質價相符,物有所值。物業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通過實行有償服務和開展多種經營來增加收入。
(七)公平競爭原則:物業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在市場經濟中應當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在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時,應該堅持招標、投標制度,委托方發標,一般要有3個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招標要公開,揭標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則:物業管理遇到的問題十分復雜,涉及到法律非常廣泛,整個物業管理過程中時時刻刻離不開法律、法規。依法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文書,是物業管理的基本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對轄區內日常物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日常運作開展業務指導。
建設、公安、民政、財政、城鄉規劃、綠化、環保、工商、質監、城管、人防、價格、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監督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及日常工作,協調物業管理和社區建設的相互關系。
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轄區房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轄區內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并建立物業管理爭議化解和糾紛處理工作機制,為處理物業管理爭議和糾紛提供便利。
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依法調解本轄區內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第六條 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建立誠信檔案,制定物業服務規范,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的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房屋等物業的所有權人為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并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滿兩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兩個月內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下列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資料;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
(四)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五)共用設施設備的交接資料;
(六)物業管理用房配置確認資料;
(七)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九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或者百分之五以上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后兩個月內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代表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單數。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I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擔任。
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條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并公示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五)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六)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七)完成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記錄并作出答復。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按照下列方式確認參加會議的業主:
(一)業主到會并在會議簽到表上確認;
(二)業主在表決票上或者表決票發放表上確認;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不得以業主代理人身份出席。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列席會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負責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 業主人數和總人數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照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
(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十三條 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按照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沒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載明的面積計算;
(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十四條 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等為單位,推選相應區域內的業主為業主代表。
業主可以接受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業主書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內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權。
非業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業主書面委托行使業主權利,但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五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的物業面積和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辦法。物業管理區域內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履行業主職責。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銷售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的,應當在銷售合同中注明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
第十六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前將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交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由業主大會籌備組使用。
籌備經費應當專戶儲存,?顚S。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后,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將籌備經費的使用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I備經費的結余部分應當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情況進行監督。
業主委員會不按照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確定召開時間;逾期仍未召開的,由物業所在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導業主召開。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委托的自然人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
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幫助下指導業主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召開業主大會,并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反對或者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終止行使本款規定的職責。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設立候補委員制度。候補委員人數不超過業主委員會正式委員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候補委員可以與正式委員一同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其選舉產生規則、任職資格和職務終止規則應當與正式委員相同。設立候補委員的,應當和業主委員會一并備案。
業主委員會因委員辭職等原因缺額且缺額人數不超過正式委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從候補委員中按照得票數的多少自動遞補,并且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正式委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應當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具體遞補規則等內容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業主發現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提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臨時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職務:
(一)不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職責和業主義務,不遵守管理規約,情節嚴重的;
(二)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的;
(三)向物業服務企業銷售商品、承攬業務的;
(四)牟取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業主大會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時,應當允許該委員提出申辯,并記錄歸檔。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及業主大會決定召開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提議,應當在七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通過公告等形式及時公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決定等物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做好物業管理中重要事項的記錄,并接受業主查詢。
業主委員會應當聽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對物業管理和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咨詢、投訴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為三至五年,具體由業主大會決定,任期屆滿自行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在任期屆滿的三個月前,應當書面報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按照規定開展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十日內,上一屆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在任期內提前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資料及財物。
拒不移交本條第一、二款所述物品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作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的,運作經費可以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中列支,具體額度由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意見,并在業主大會會議上表決通過后執行。
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公布上一年度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第三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由所在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遵循相對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則,按照下列方法根據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配置、建筑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進行劃分:
(一)新建物業項目,包括分期開發或者有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區域,擁有共用主要配套設施設備的,核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舊城區規劃范圍內新開發建設的項目,與周邊原有項目房屋相毗連的,經各自的業主大會同意,可以歸并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項目所在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提供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核定物業管理區域并書面告知開發建設單位。
跨區、跨街道或者鄉(鎮)的建設項目,由所在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級房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負責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時,應當將有關主管部門核定的物業管理區域范圍,通過合同約定方式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第二十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向所在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提出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
(一)經自然分割或者習慣形成的兩個以上相對獨立區域,能明確分清共用配套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并經各區域中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人數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劃分為多個物業管理區域的;
(二)兩個以上獨立物業管理區域經各自業主大會同意,合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
要求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提交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方案、物業管理用房劃分方案、設施設備維護管理責任劃分方案、調整后物業管理區域管理方案和業主大會決議等材料。所在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會同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作出是否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按照不少于物業實測地上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七的比例提供物業管理用房,其中千分之三為辦公用房,千分之四為經營用房。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均為非住宅的,按照不少于物業實測地上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提供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建為商業或者辦公用途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積計入地上總建筑面積。
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位置和面積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中載明,并在辦理物業銷售(預售)證之前予以確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于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其所有權不得分割、轉讓和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變。
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物業管理用房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代為接收后移交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使用和經營。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出租物業經營用房的,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十二個月。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物業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經營方案應當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并公告。
第三十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由一個具備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提供物業服務。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人數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根據物業特點自行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等級及服務內容。
第三十一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服務,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其中,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超過十萬平方米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三個、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小于五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住宅面積計入物業管理區域總面積。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的,其期限不短于物業管理區域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之日起一年。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服務企業經征得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且人數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提前終止有約定期限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自書面通知到達建設單位之日起滿三個月時合同終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及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相關規定及時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但業主大會已經按照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工程的檢查,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和其他不利于物業使用和管理的問題,及時向建設單位或者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提出整改建議,并協助專業管理部門督促落實;
(二)就共用設施設備的安裝位置、管線走向等事項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并參與共用設施設備的安裝、調試等工作;
(三)建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工程信息資料,建立日常管理檔案;
(四)根據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并引導業主遵守約定,維護物業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等進行查驗時,應當和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簽訂承接查驗協議,對物業承接查驗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其時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
(二)及時向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三)定期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服務;
(四)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接受社區居民委員會監督指導,配合做好社區管理相關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將合同副本報物業所在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一方提前終止有約定期限的物業服務合同的,自書面通知到達對方之日起滿三個月合同終止。合同終止的不影響當事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開展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工作。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仍未完成選聘工作,經雙方協商,原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延續的,原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選聘工作完成。在原合同延續期間,任何一方提前終止合同的,自書面通知到達對方之日起三十日內合同終止。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等理由拒絕退出物業項目。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項目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全部物業管理檔案、資料和相關財物。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時業主大會仍未選聘到新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應急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委托下根據應急管理的需要負責組織不超過六個月的基本保潔、保安等服務,相關費用由業主承擔。各相關職能部門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物業服務不同的階段,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適用范圍和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項目,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確定。物業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布。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根據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并根據物業服務成本變化情況等因素進行調整。
第三十八條 物業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物業服務費;物業交付使用后,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
業主應當依照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經書面催交,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可以采用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公示等方式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催交。
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約定預收物業服務費的,預收期限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物業服務合同存續的剩余期限不足十二個月的,則預收期限不得超過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對物業管理用房中的經營用房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或者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物業管理的其他需要。
物業經營性收益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管的,應當單獨列賬;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應當以業主委員會名義開設賬戶,不得以任何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管理。
實行物業服務包干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項目,每半年公布一次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經營所得的收支情況;實行物業服務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項目,每年公布一次各項資金收支情況。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詳細約定物業經營性收益使用管理事項,并向業主公示告知。前期物業服務結束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審計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物業經營性收益收支情況,并將審計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四十條 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人數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物業管理區域可以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監督指導下由業主自行管理。實行自行管理的應當將執行機構、管理方案、收費標準和管理期限等內容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
業主采用民事雇傭方式聘請自然人進行服務的,應當為其支付依法屬于業主責任的意外傷害等保障費用。電梯、消防、技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管理,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維護和養護。
業主自行管理中需要開具發票的,業主委員會可以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材料,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憑臨時稅務登記證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申請領用發票并自行開具。
業主大會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管理費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經營性收益等進行財務管理和財務審計。管理賬目每年向業主公布一次。
第四章 物業使用和維修
第四十一條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使用物業時應當依照有利于使用安全、團結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日照、管線鋪設和建筑維修、有害物質排放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大會應當制定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的示范文本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拆改、變動房屋承重結構;
(二)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三)違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違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間;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者將配套設施挪作他用;
(五)擅自改變房屋外立面;
(六)擅自將雨污水混接或者在排水管上接管;損害管道燃氣設施,占用、堵塞、封閉管道設施影響公共安全;
(七)擅自占用綠地,損毀樹木、綠化設施;
(八)損壞消防設施,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場地;
(九)違反國家和地方規定,向環境超標排放污染物;
(十)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物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制止,并向相關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報告,相關部門和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相應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進行物業裝修,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按照物業裝修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的物業裝修活動進行監督,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車輛停放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的,其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業主大會成立后,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停放、收費等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制定。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停放收費的,應當確定收費標準。車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四十五條 物業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驗收合格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負責管理,并移交有關技術資料。相關專業單位應當及時接收。物業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有關設施設備移交專業單位管理的情況予以公示。
專業單位接收后,應當及時做好有關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養護,確保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轉和正常使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專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交有關費用和進行有關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的主要事項和費用支付的標準與方式。未簽訂委托協議的由專業單位自行負責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物業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專用部位和專用設施設備包括在構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獨立性,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處分的物業部位、設施設備及場地等,其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承擔;
(二)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除外)包括由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業部位、設施設備及場地等,其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物業維修、更新時,相關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供水、供電、供氣、環衛、人防等專業單位進行相關作業需要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配合。
第四十七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物業服務費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對物業服務費的結算作明確約定。受讓人應當在辦理產權交易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產權轉移情況、業主姓名、聯系方式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
第五章 物業保修金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八條 用于銷售的物業,建設單位在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之前,應當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業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維修費用的保證。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應當以建設項目工程決算金額為準;在房屋產權初始登記時無法提供工程決算報告的,可以以市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中明確的合同造價作為預交物業保修金的基數,并根據工程決算報告提請結算最終金額。
物業保修金實行“統一交存、權屬不變、?顚S谩⒄O管”的原則,由市、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以下稱保修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四十九條 在物業保修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維修費用在物業保修金中列支:
(一)經專業機構鑒定或者相關質量主管部門認定房屋建筑安裝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
(二)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定未按照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配套設施建設的。
需要使用物業保修金的,由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保修金管理機構核實后撥付,由業主委員會組織維修。
第五十條 物業保修金存儲期限為八年。存儲期間每年結息一次,當年交存、使用或者退還的部分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余部分按照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物業保修金存儲期間,建設單位因注銷、清算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保修責任的,可以申請由相關聯的非自然人股東繼續履行保修責任,并將原交存的物業保修金本息變更至該非自然人股東名下。
物業保修金存儲期滿后,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物業保修金本息余額退還給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因歇業、破產或者出現其他情形致使單位不存在且未辦理前款手續的,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三十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物業保修金本息余額轉為同一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一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交納、統一存儲、按幢核算、建賬到戶”和“業主決策、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以下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建立年度公布及日常查詢制度,并接受業主和房產、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之前,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及交存標準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統一交存。物業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按照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及同一交存標準向業主收取,其余部分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
前款所稱物業總建筑面積以具有法定測繪資質的單位提供的測繪成果為準;前款所稱交存標準為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平均造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具體標準由房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和房屋結構類型確定,報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五十三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息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的百分之三十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相應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組織續交。續交方式、金額等具體事項由該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
第五十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款每年計息一次,當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余部分按照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利差余額按照收益分攤原則建立相應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資金公共賬戶,統籌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急維修。
第五十五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維修內容、施工單位、工程預算方案及資金申請額等相關事項;
(二)業主委員會審核維修內容、施工單位、工程預算方案及資金申請額等事項后征求業主意見,同時將上述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三)征得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持申請表、工程預算方案及經業主委員會確認的征求業主意見表等資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核實后,撥付核實額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維修費用;
(五)工程完工后,物業服務企業持具備法定資質的專門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書、業主委員會審核簽章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及審計費發票、業主委員會驗收合格證明等資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工程決算金額在一萬元以內的,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可以免予審計。
工程決算金額超出預算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一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照使用程序重新申報。
第五十六條 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嚴重損壞,危及公共安全的,經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后,可以按照下列簡易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物業服務企業向所在區、縣(市)質監或者消防部門提交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的電梯或者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報告;
(二)質監或者消防部門對工程維修內容、工程預算、施工單位等事項予以書面確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確認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日;
(三)物業服務企業持質監或者消防部門的確認書、工程預算方案、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意見等資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審核后,撥付核實額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維修費用;
(五)工程完工后,物業服務企業持由質監或者消防部門出具的整改合格證明、經審計的工程決算報告等,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
(六)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撥付使用完畢后一個月內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五十七條 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采用業主自主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方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實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自主管理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業主委員會草擬自主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實施方案,方案應當明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銀行、計息方法、管理費用列支渠道及數額、使用流程、本息余額查詢及公布方案等內容;
(二)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實施方案進行表決。業主大會會議應當邀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列席。實施方案應當征得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三)業主委員會將實施方案、業主表決意見明細情況及業主大會決定等相關資料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對申請資料進行核實,將實施方案、業主表決意見明細情況及業主大會決定在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發現申請資料有任何虛假情形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資金移交手續。
第五十八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將物業保修金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出借、擔保及任何經營性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罰;沒有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屬于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實施。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交納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的,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第六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將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退出物業服務時未移交物業管理檔案、資料和相關財物的,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公布經營性收益收支情況,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由市政設施和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由綠化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規定,不按照要求交存物業保修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產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物業保修金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建設單位或者其他人的財物等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4
《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可以說是秦皇島物業行業的標桿,無論從物業企業、業主還是監管機構來講都是一件好事,使我們在日常物業生活中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詳讀第六章物業使用與維護中的第四十七條,內容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活動的巡查、監督。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拒不辦理申報登記或者違反相關規定以及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并勸阻;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此條款明確業主與物業企業的職責,并不像有的業主認為的那樣,這個房是我花錢買來的,我自己的.東西,我想怎么著就怎么著,我想什么時間裝修就什么時間裝修,想在哪鑿個窟窿就鑿個窟窿,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裝修一定要到相關部門備案,按流程走裝修申請、提供裝修方案、簽訂裝修協議,與主管部門需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環境安全責任書、動火作業證,符合裝修申報條件的發放裝修許可證,物業公司要定期對裝修現場巡視,發現不符合項立即停工整改,如不整改需上報主管部門,杜絕危險事故的發生。任何標準制定其目的是規范行為,物業管理也不例外。由于物業管理不同一般產品,可以通過各種儀器工具進行質量檢測。物業管理是一種服務行為,它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產品具有不固定性,多樣性的特點。不同的物業管理企業所付出的成本差異很大,這與業主的身份、文化素養、收入、家庭結構等多方面的因素有關,同樣達到一個服務標準,可能對于不同的物管企業來講付出的成本大不一樣。因此,應允許物業管理企業來自行選擇所需的服務標準,而不是一刀切。
《秦皇島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標志著國家以立法的方式確定了物業管理行業的社會地位,同時保障了物業管理行業在法制化的軌道上健康發展。過去無法可依的局面將不復存在。因此,有法律相伴,今后的物業管理之路會越走越寬。相信通過對以后各章節的學習有更多的體會。
物業管理條例5
物業爭端常見,而物業費又是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很多矛盾的直接導火索。隨著人們權利意識增強,對物業服務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對于很多物業公司“一言不合”就斷水斷電的做法,今后將被明令禁止。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并開具發票。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有關費用和進行有關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協議,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因部分最終用戶未履行交費義務,而停止對已交費用戶和共用部位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費用為由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專業服務。
此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項目一并委托給他人;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或者利用其進行經營;強行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務企業或者推銷商品;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拒不移交相關資料資產;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其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等。
開發商占用共用部位最高將罰款20萬元
本來是公共綠地,卻被商家占用……一些小區內業主私搭濫建現象嚴重。肆意占用公共空間,破壞小區環境,這類問題往往難以解決,加劇了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
《條例》明確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擅自處置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在不違反相關規定及不損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經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經營性活動的收益,主要用于補貼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和專項維修資金,具體補貼辦法由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約定。
公共區域設車位應2/3業主同意
現如今,車位一位難求,特別是晚上,不少小區的內外更是被車輛停得滿滿當當。如何分配車位,如何保障業主權益,要不要將小區車位對外開放,是很多小區當下面臨的難題。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依據規劃按照出資情況確定。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屬于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位、車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車位、車庫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
在停車位設置中,《條例》規定,利用物業共有部分設置車位、車庫的,應當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經規劃部門審核,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設施用地。
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車庫不足的,經20%以上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城鎮公共道路、城市園林綠地等市政設施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審核后,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增建車位、車庫。
物業管理條例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服務的市場行為,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和與其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全體業主對物業共同利益的維護和管理,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依照與業主或者業主會合同約定,為業主提供服務,對物業及其環境、秩序進行專業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四條 物業管理推行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的社會化、市場化管理體制。物業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市場競爭、服務規范的原則。
第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和有兩個以上業主的新建住宅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根據條件推行物業管理。
第六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轄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管理、服務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相互關系進行協調。
第二章 業主、業主會、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⒓訕I主會會議,發表意見,享有表決權;
。ǘ┩七x業主代表、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ㄈ┍O督業主會或者業主代表會(以下統稱業主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ㄋ模┨嶙h召開業主會會議;
。ㄎ澹┙邮芪飿I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
(六)監督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
。ǘ┳袷貥I主會通過的決議和物業管理制度;
。ㄈ┡浜衔飿I管理服務企業按照業主公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物業管理制度實施的物業管理活動;
。ㄋ模┌凑瘴飿I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ㄎ澹┌凑找幎ɡU存維修基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業主會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會是業主集體行使權利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
業主會行使下列權力:
(一)制定、修改業主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ǘ┻x舉、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活動;
。ㄈ⿲彾ㄎ飿I管理服務合同內容,確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ㄋ模⿲徸h通過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和物業管理制度;
。ㄎ澹┍O督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六)決定維修基金的使用方案,并監督實施;
(七)決定涉及業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組成業主會;一百人以上的,由業主按照業主總數的一定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會。業主代表會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業主代表會行使業主會的權力。
第十一條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會會議:
。ㄒ唬┏鍪劢ㄖ娣e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業主入住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首位業主實際入住達二年以上。
第十二條 首次業主會會議由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負責召集。
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不召集首次業主會會議的,業主有權要求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召集,或者要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召集。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仍不召集的,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集或者業主自行召集。
第十三條 首次業主會會議應當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ㄒ唬┲贫I主會章程;
(二)修訂業主公約;
。ㄈ┻x舉業主委員會;
。ㄋ模┐_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五)決定物業管理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業主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業主會會議可以邀請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和使用人的代表列席。
根據業主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業主的提議,可以隨時召開業主會會議。
第十五條 業主會應當按照本條例和業主會章程開展活動。業主會作出的決議,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業主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通過。投票權按照業主擁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業主投票權數的具體計算方法,由業主會章程規定。
業主代表行使表決權前,應當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并如實反映業主意見。
業主會作出的'決議,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并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主業會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會的辦事機構。業主委員會成員在業主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員三至十一名。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其成員不得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中任職。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會會議;
。ǘ﹫绦袠I主會作出的決議,定期報告有關決議執行的情況,提出物業管理建議;
。ㄈ└鶕䴓I主會的決定,代表業主會簽訂、變更、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ㄋ模┍O督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支持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正當的管理活動;
。ㄎ澹┞犎『头从硺I主、使用人的意見,協調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關系;
(六)履行業主會賦予的職責;
。ㄆ撸┩瓿蓸I主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業主會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業主會備案手續:
(一)業主會章程;
(二)業主公約;
。ㄈI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十九條 物業使用人根據與業主的雙方約定,享有業主相應的權利和履行業主相應的義務。但使用人與業主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業主公約和本條例的規定。
業主應當將與使用人的約定,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或者實際合法使用物業的人。
第二十條 業主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服務費中按照每年不超過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活動經費,具體辦法由業主會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三章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按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有關規定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物業及其環境、秩序進行管理;
。ǘ┮勒瘴飿I管理服務合同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ㄈ⿲υ斐晌飿I共用的部位、設施、設備損失的,代表業主要求責任人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ㄋ模┓伞⒎ㄒ幰幎ǖ钠渌麢嗬。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男形飿I管理服務合同,提供服務;
。ǘ┒ㄆ诠嘉飿I管理服務費和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三)接受業主、業主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ㄋ模┙邮芪飿I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未經業主會同意,不得將物業項目整體轉讓給其他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管理。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可以將專項服務委托專業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配合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治安秩序、制止違法行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治安案件或者各類災害事故時,應當及時向公安和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調查和救助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物業管理工作,不得干預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正常經營和管理服務活動,不得亂攤派。
第四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業主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新建商品房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委托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并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至首次業主會確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并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之日終止。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新建商品房時,應當向購房人明示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其內容。購房人購買新建商品房時,應當對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相關內容予以書面確認。經購房人確認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購房人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九條 購房人購買新建商品房時,應當簽署業主公約。業主公約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條 規劃、設計新建住宅小區時,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物業管理服務的各項設施,并按照開發建設住宅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用于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和業主活動。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的要求建設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在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十日內,將建成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無償移交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負責維修、養護,不得買賣和抵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后六十日內,向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ㄒ唬┛⒐た偲矫鎴D,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的竣工圖,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資料;
。ǘ┪飿I竣工驗收資料;
。ㄈ┕灿玫脑O施、設備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
。ㄋ模┪飿I質量保證文件和使用說明文件;
。ㄎ澹┪飿I管理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五章 物業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三條 物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內,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維修。保修期限屆滿后,自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由業主負責維修、養護;共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負責維修、養護。
當物業出現危及安全、影響觀瞻或者影響他人正常使用的情況時,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的部位、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和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
第三十四條 業主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供水、排水、通風、采光、通行、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業安全使用、外觀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
第三十五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服務部門,應當直接為業主提供服務。
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內的道路、排水設施、垃圾、綠地、樹木、綠化設施、路燈照明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以及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內的道路、排水、綠化等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使用物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鸶淖≌课莸某兄亟Y構,在外墻上拆改、增設門窗,損壞、改變房屋外貌;
。ǘ┱加霉灿貌课缓拖劳ǖ,損壞共用的設施、設備;
。ㄈ┰谖蓓敹逊盼锲坊蛘咴陉柵_、露臺、樓板上超荷載鋪設地面材料、堆放物品;
。ㄋ模┻`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ㄎ澹┓胖贸^安全標準的危險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標噪音;
。﹣y設攤點,亂懸掛、張貼、涂寫、刻畫;
(七)侵占、毀壞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
。ò耍╇S意傾倒或者拋棄垃圾、雜物;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對房屋裝飾裝修進行監督,對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響公共利益的,應當勸阻制止,責令改正。
第三十八條 利用物業共用的部位、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影響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應當征得相鄰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同意。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代表業主會收取的相關收益,應當用于增加維修基金和改善共用的設施、設備。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隨意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確需占用道路或者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征得業主會同意。
業主占用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交納場地占用費。場地占用費主要用于增加維修基金、改善共用的設施、設備等,具體使用辦法由業主委員會確定。
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停放,應當遵守物業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兩個以上業主的住宅物業和與其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應當建立共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十一條 一個住宅小區應當由一個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接受委托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應當與業主會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I主會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名稱;
。ǘ┪飿I管理服務區域范圍;
。ㄈ┪飿I管理服務內容;
。ㄋ模┪飿I管理服務標準;
(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飿I管理服務合同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解除條件;
。ň牛╇p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報物業管理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和設備的維修、養護、管理;
。ǘ┕灿迷O施和設備的使用、維修、養護、管理;
(三)電梯、智能系統等設備的運行服務;
。ㄋ模┉h境衛生清掃保潔和綠地、樹木、綠化設施的養護、管理;
。ㄎ澹┪飿I裝飾裝修管理;
(六)車輛行駛和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務;
。ㄆ撸┪飿I管理區域內秩序的管理、服務;
。ò耍┪飿I資料的管理和查詢服務。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與業主會應當協商續約事宜。雙方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不續約的,業主會確定其他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滿不續約或者解除合同的,原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在合同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移交事項:
。ㄒ唬┪飿I管理服務費、場地占用費、利用物業共用設施所得收益等余額和財務賬冊;
。ǘ┪飿I檔案資料;
(三)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場地和屬于業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物。
新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確定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移交新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第四十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服務規范、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提供物業理服務;
。ǘ⿻娓嬷獦I主、使用人對共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三)對物業管理服務區域進行全面巡視和檢查,定期對共用的部位、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
(四)發現共用的部位、設施、設備損壞時,立即采取措施,進行維修;
。ㄎ澹┙拥轿飿I損壞報修時,及時進行維修和處理;
。┳龊梦飿I維修、更新及其費用收支的各項記錄,妥善保管物業管理資料;
(七)發現違反本條例或者業主公約的行為,立即進行勸阻、制止,并向業主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ò耍┌凑瘴飿I管理服務合同,做好其他物業管理服務事項。
第七章 物業管理費
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實行服務。物業管理費包括物業管理服務費、特約服務費和代辦服務費。
第四十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確定。
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會、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在政府指導價格范圍內自主協商確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會、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第四十九條 普通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政府指導價格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確定和調整普通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政府指導價時,應當采取各種方式聽取群眾意見。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計算,按月交納。
第五十一條 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發生的物業管理相關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業主后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承擔;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約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第五十二條 個別業主或者使用人可以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以外特約服務事項委托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并支付特約服務費。
第五十三條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服務部門,可以將服務和收費事項委托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并支付代辦服務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業主、業主會、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因物業管理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可以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 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可以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向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暫扣售房許可證,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向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提供文件、資料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降低資質等級,并可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資質等級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ǘ┻`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物業項目整體轉讓他人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辦理合同備案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業主、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拒絕、阻礙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的部位、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除妨害。造成損失的,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ㄒ唬┎鸶淖≌课莸某兄亟Y構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ǘ┱加霉灿貌课,損壞共用的設施、設備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屋頂堆放物品或者在陽臺、露臺、樓板上超荷載鋪設地面材料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改正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恢復原狀的決定,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占用消防通道,放置超過安全標準的危險物品,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標噪音,亂設攤點,亂懸掛、張貼、涂寫、刻畫,隨意傾倒或者拋棄垃圾、雜物,侵占、毀壞綠地、樹木、綠化設施的,公安、規劃、環保、市容環衛、園林等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 當事人對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一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業主公約和業主會章程的示范文本,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第六十三條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原有住宅區,參照本條例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天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物業管理條例7
第一條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外墻面、承重墻體、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庭院…
第二條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調、供暖鍋爐房、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共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泵房、自持車棚、停車場…
第四條公共綠地的養護與管理。
第五條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場所_____________
第六條公共環境衛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八條維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條第九條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
1.物業管理費:____
2.保潔費:____
3.保安費:____
4.房屋設備運行費:____
5.維修養護費:____
第十一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托時,乙方須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費。
第十二條對業主牧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________等措施。
第十三條其他委托事項
物業管理條例8
《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終于出臺了!看到22頁多達70條的《條例》我一口氣通讀了好幾遍。說實在的,年輕的時候學習任何中央文件以及各種報告都沒有這么認真過。因為,我和我們這樣一群人,為《條例》以及《條例》所涉及的物業管理活動,投入了太多的心力。
比照經歷4年時間起草準備的《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我發現,修改的地方實在是太多了。沒有進行任何修改的地方,大約只有10處左右。這也讓我從心里覺得,原來那種“‘開門立法’可能純粹只是形式”的想法是錯誤的。事實證明,經過法定程序,公民的主張完全可以成為國家的意志。讓公民自己看到“匹夫”對國家興旺所起的作用,這其實是《條例》公布的一個最大成功之所在。
《條例》終于出臺了。終于有法可依了!我反倒平靜了,反倒忽然感覺到了累。就像剛剛打完一個戰役的士兵,勝利了,才感覺到傷痛和困乏;也像戀愛中追逐姑娘的少年,追上了,才感覺辛苦和疲憊。
我在4年多的社區公益活動中,看到了各式各樣的糾紛,特別是物業管理糾紛,很多都因為沒有適當的法律而雙方各執一詞,上了法院都難獲得雙方認可的公正。有些甚至發展到嚴重的刑事案件從而危害了社會的穩定。《條例》的出臺,無疑是給物業管理糾紛的各方在解決糾紛依據上,有了一個唯一的標準。有標準才會有是非。
我們應該看到,糾紛的基本起因是猜忌,是各方權利的不明確。而猜忌永遠會存在于買賣行為當中;各方權利的明確,也需要時間來等待各方法治意識的提高和對法律的正確理解。所以,各種糾紛仍然會有。但是一定會隨著糾紛解決的示范作用而越來越少。
我們還應該看到,有法不依是一種在各行各業中的確存在的現象。不能指望《條例》出臺,有關各方就會嚴格遵守。所以,依法維護我們權益的工作仍然非常艱巨,向全社會宣傳《條例》精神,普及法律知識的工作仍然非常艱巨。今后物業管理乃至社區建設和治理中的新事物和新情況,也必將成為新的問題而需要我們研究和解決。
《條例》本身的完善,也需要在我們的實踐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繼續向立法機關提出建議。
總之,物業管理乃至社區治理的道路才剛剛開始,需要業主們的理性和團結,需要政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需要物業管理企業、發展商的誠信和規范。從而實現物業管理之社會價值的最大化,即社會穩定,經濟發達。
作為業主的一份子,我對《條例》中對業主和業主大會的權利和義務的描述有如下看法:
由于《物權法》還沒有出臺,“所有權決定一切”還沒有法律保證,所以《條例》中第十九條的規定,事實上是把業主所有權力當中的“物業管理權”明確地交給了業主?僧吘惯@部法律是調整物業管理活動的,在本部法律中說明業主的其他權力也不一定合適。我希望在《物權法》出臺以后,能夠完整的界定業主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盡管如此,我仍然認為在物業管理過程中,《條例》賦予業主的權利是足夠的。
從第六條對業主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到,作為業主實際上是沒有什么可以單獨行使的權利。這其實是和物業本身的特點是相適應的。由于物業管理實際上是對全體業主的共同共有財產進行的管理和服務,故業主單獨行使某些權利,勢必導致其他業主權益的影響。也不利于物業管理活動的進行。業主對《條例》精神的認可,必將減少由個別業主引發的物業管理糾紛,從而保護多數業主的利益。這方面的問題現在還不顯現,將隨著業主和發展商的糾紛的解決而逐步增多!稐l例》將是有效解決此類糾紛的法律武器。
而第七條中關于業主的義務,實際上是單獨業主向其他全體業主所承擔的義務,而不是向發展商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的義務。這一點非常重要。一個有共同產權的物業,任何業主的行為,都必須以其他全體業主的行為規范和準則(就是《業主公約》的內容)作為依據。任何超出此范圍的“個性張揚”,都是不被允許的。這就是共有物業中單獨業主和全體業主的關系和活動特點。不了解這一點,就無法安排自己的活動,也無法限制別人的活動。
從第八條到第二十條,說明了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業主大會,而業主大會的組成是全體業主。這實際上就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民公決形式。而業主委員會,則是一個執行機構和秘書機構。
就目前的實際情況而言,業主大會的職責是不少的。有些在實際運作當中甚至將很難履行。比如“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等。
《條例》中也考慮到產權人大會召開的可操作性,明確說明“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和“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但必須提醒廣大業主的是,此種設計雖然方便了業主大會的召開和大會決議的產生,但同時也方便了舞弊行為的出現。所以在上述情況下,應該制定會議的嚴格監督機制和投票者身份的甄別機制,以保障會議的進行和決議的代表性。
關于業主委員會,第十五條中明確了其主要的職責!稐l例》中其他各章中,也有對業主委員會其他職責的表述。其實,作為一個公益團體,能夠履行好《條例》中規定的職責就已經非常不容易了。一個運轉良好的業主委員會,除了有時間參與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外,還要求委員們是一群有很高素質和專業知識的業主。這種要求卻和業主權利的獲得途徑(實際上是隨著買房而購買來的權利)是不相適應的。因此,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在不同業主委員會委員中肯定會產生不同的結果。有權力,就一定有濫用權力。所以,限制業主委員會和委員的權力,把最高權力交給業主大會的設計是充分考慮社區穩定和絕大多數業主的利益的。而我作為業委會的委員,也從來沒有因為自己的公益活動而受到任何阻礙。權力,是全體業主的權力;工作,是公益者的工作。這就是愿意做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士的應有心態。
在第十七條中,《條例》明確規定“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這是物業管理區域(或者一個社區)長治久安的必要法律保障。一個社區,就是一個小型的社會,而業主公約,就是這個小型社會的“小憲法”。目前很多糾紛的發生,都是由于業主不了解公約,不認可公約,沒簽署公約造成的。從法律上確定了公約的地位,將徹底解決社區中多數業主和少數業主之間的糾紛。而這些糾紛,往往反映在物業管理公司依照公約去限制少數業主行為的過程中。表面上看這些是物業管理糾紛,而實質上是業主之間的糾紛。
《條例》中還有一些關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政府有關部門乃至居民委員會之間關系的表述。我認為這些表述是適當的,是符合中國國情的,也可以稱作“有中國特色的物業管理”法律制度。業主對此沒有必要有抵觸心態。相信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業主的物權將會得到越來越多的尊重。
以上便是我就有關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作用,對《條例》的理解和看法。
其實,物業管理糾紛,很大一部分是來自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部位的處分權力不清。而《條例》中多處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規定。相信隨著《條例》的實施,有關的糾紛將可以得到妥善的解決,將業主本來應有的公共部位的受益權回歸業主,從而以此收益最大限度的沖抵物業管理費的支出,使業主獲得應有的實惠。
另外就是在前期物業管理過程中,發展商對未售出房屋和已售出但未辦理入住的房屋不承擔或者少承擔物業管理費,在目前是一種普遍現象。這實際上是入住的業主養活了發展商的物業。此次《條例》中也在第四十二中條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這將使得前期物業管理更加公平。
《條例》雖然出臺了,可相關配套的法規還需要等待地方立法機構的工作。我們仍然可以關注并參與其中的工作,盡一個公民的義務。對《條例》的普及、宣傳和實踐,也都是我們義不容辭的工作。
“引導業主了解物業管理,提醒開發商重視物業管理,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規范物業管理,從而實現在良性物業管理下的物業保值、社區穩定、社會安定”應是我們每個業委會委員自己給自己的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9
為了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物業服務和監督管理活動,制定了《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并將于20xx年10月1日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〇〇號)
《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xx年7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xx年7月2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物業服務和監督管理活動,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是指業主自行或者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等形式,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規劃和社會治理體系,建立物業服務綜合協調機制和目標責任制,完善激勵政策和措施,促進物業服務發展與和諧社區建設。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ǘ⿲ξ飿I服務企業組織開展信用評價;
(三)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業主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培訓和監督管理;
。ㄋ模⿲ξ飿I的使用與維護進行監督管理;
。ㄎ澹⿲ξ飿I承接查驗、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交接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ξ飿I保修金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ㄆ撸┙、維護物業服務和管理電子信息平臺;
。ò耍┨幚砦飿I服務活動中的投訴;
。ň牛┓、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公安、民政、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物業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黨組織領導和民政部門指導監督下,依法組織和指導本轄區內的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物業服務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調解物業服務糾紛;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與物業服務有關的工作。
物業服務和管理應當納入基層精神文明建設的考核內容。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服務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房產、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等各方代表參加,具體解決物業服務和管理活動中需要協調的問題。
第七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物業服務規范和等級標準,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自律制度,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二章物業區域的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物業區域的劃分,應當遵循規劃優先、功能完善、資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則。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區域劃分的意見。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分物業區域。
物業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區域;規模過大劃分為一個物業區域不便于管理或者已經分割成多個自然街區,且其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區域。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房屋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前,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區域的備案申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的意見,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核定并予以答復。
建設單位應當在核定的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區域詳細分布圖,以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建設標準,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一條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物業區域或者需要調整物業區域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以及相關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區域。
調整物業區域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二條新建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在物業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一)不低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且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ǘ⿷斁邆渫ㄋ⑼、通信、采光、通風等基本使用功能和辦公條件,配置獨立合格的水、電等計量裝置。
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分割、轉讓、抵押,也不得擅自變更用途。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安排,其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十三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過程中,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的設計指標進行審查。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銷售許可時,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進行核查。
第十四條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不低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增加配置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由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收益用于補充物業服務費。
第十五條新建住宅物業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
第十六條住宅物業區域內已投入使用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尚未移交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移交。
決定移交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驗收不合格的,由專業經營單位提出整改方案,經整改合格后移交。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尚在質量保修期內的,其整改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對配套設施設備不齊全的老舊住宅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老舊住宅區物業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加大資金投入,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老舊住宅區的綜合環境和物業服務。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征求老舊住宅區業主意見后,劃分物業區域,并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繼承、拆遷或者征收補償等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認定為物業服務關系中的業主。
業主可以依法委托物業使用人行使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委托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九條一個物業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超過三百人的物業區域可以成立業主代表大會,履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職責,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物業區域內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ㄒ唬┙桓兜姆课輰S胁糠置娣e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的;
。ǘ┙桓兜姆课萏讛颠_到總套數百分之五十的;
。ㄈ┳允孜粯I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已入住戶數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根據物業區域規模、業主人數和建筑面積等因素確定,由建設單位承擔;老舊住宅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二十一條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業主也可以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書面報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成立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并自籌備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或者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和業主、居(村)民委員會、建設單位的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人數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征求業主意見后確定;I備組組長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或者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的代表擔任。
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ㄒ唬┐_認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業主所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ǘ┐_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內容以及表決規則;
。ㄈ┢鸩輼I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ㄋ模┨岢鍪讓脴I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全體業主,前款第二項內容還應當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業主對前款內容有異議的,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記錄、處理并答復。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物業區域證明、房屋及建筑面積清冊、業主名冊、竣工總平面圖、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設備的證明、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等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上述資料建檔保存。
第二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ㄒ唬┲贫ê托薷臉I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ǘ┻x舉業主委員會、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
。ㄈ┻x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物業;
。ㄋ模⿲徸h業主委員會提交的物業服務合同草案;
(五)依法籌集、管理、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保修金;
(六)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ㄆ撸└淖児灿胁糠值挠猛荆
。ò耍┕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的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的來源、支付標準;
。ㄊ└淖兓蛘叱蜂N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ㄊ唬┓、法規規定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事項。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五條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ㄒ唬⿲S胁糠置娣e按照建筑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專有部分面積之和計算;
。ǘI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照一人計算;建設單位尚未銷售和雖已銷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以上統計的總和計算。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ǘ┬枰崆敖K止物業服務合同或者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
。ㄈI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義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逾期仍不組織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應當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只能由業主擔任并履行職責,不得由他人代理。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補足;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人數百分之五十的,應當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業主大會決議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持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業主大會印章根據業主大會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經半數以上委員簽字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绦袠I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ǘ┱偌瘶I主大會會議,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并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書面報告,接受業主詢問;
。ㄈ└鶕䴓I主大會決定,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ㄋ模┘皶r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協調處理物業服務活動中的相關問題,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ㄎ澹┒酱贅I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調解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六)組織、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保修金的籌集、使用;
。ㄆ撸└鶕䴓I主大會決定或者授權,決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并公布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
。ò耍┡浜辖值擂k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等做好物業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社區建設和公益宣傳等工作;
。ň牛┓、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芙^或者放棄履行委員職責;
。ǘ┡灿、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ㄈ├寐殑罩憬邮軠p免物業服務費、停車費,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報酬;
。ㄋ模┐驌簟髲、誹謗、陷害有關投訴、舉報人;
(五)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業主信息用于與物業服務無關的活動;
。┢渌麚p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前款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后,責令其暫停履行職責,由業主大會決定終止其委員職務。
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ǘ┎辉倬邆錁I主身份的;
。ㄈ┎辉倬邆渎男新氊熌芰Φ;
。ㄋ模┤温毱陂g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ㄎ澹┓伞⒎ㄒ幒蜆I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換屆選舉。逾期未完成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換屆選舉。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在任期內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拒不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移交,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協助。
第三十四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分攤。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每年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監督。
第四章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五條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為業主提供專業服務的能力。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鶕飿I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ǘ﹦褡琛⒅浦箵p害物業或者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或者提供無償服務。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凑瘴飿I服務合同、國家有關物業服務的規范提供物業服務;
(二)在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前,將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維護要求、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書面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
(三)落實安防人員、設施及安保措施,確保安防監控設施正常運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做好物業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ㄋ模┚S護物業區域環境衛生,引導業主進行垃圾分類處理;
。ㄎ澹┒ㄆ趯ξ飿I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養護,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組織維修;
(六)做好物業維修、養護、更新及其費用收支的各項記錄,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財務賬冊,建立物業服務信息平臺,為業主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ㄆ撸⿲嵭卸男r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工作應急預案,及時處理物業服務中的突發事件;
(八)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改進和完善物業服務;
。ň牛┓伞⒎ㄒ幰幎ê臀飿I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ㄒ唬┪飿I服務企業的資質證書、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ǘ┪飿I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
。ㄈ╇娞、消防、監控等專業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四)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情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五)物業區域內停車位、車庫的銷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況;
(六)房屋修繕、裝飾裝修以及使用過程中的結構變動等安全事項;
。ㄆ撸┢渌麘敼镜男畔。
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答復。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栽试S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經營等活動;
。ǘ┥米栽O置營業攤點;
(三)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泄露業主信息,不得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或者采取暴力行為。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考核和信用評價體系,聽取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評價意見,將評價意見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和服務質量考核的內容;定期組織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檢查和考核,并向社會公布。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五章物業服務
第四十一條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在業主、業主大會首次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應當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公開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面積不超過三萬平方米的,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業主購買住宅物業后,建設單位更換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征得半數以上業主同意。
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管理。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物業交付之日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交付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
交付的物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ㄔO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取得城鄉規劃、消防、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ǘ┕┧⑴潘、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等計量裝置已按照專有部分一戶一終端結算表、共有部分獨立計量表配置;
。ㄈ┙逃、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境衛生、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ㄋ模┑缆、車位、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ㄎ澹╇娞、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監控系統等共用設施設備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六)同一住宅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已建成的住宅周邊場地與施工工地之間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離設施;
。ㄆ撸┪飿I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ò耍┓、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將未達到交付條件的新建物業交付給買受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十五日前,與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按照國家規定移交承接查驗資料。承接查驗后,雙方應當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
第四十五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承接查驗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下列資料: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ǘ┪飿I承接查驗協議;
(三)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ㄋ模┎轵灐⒔唤佑涗洠
(五)其他與承接查驗有關的資料。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檔保存。
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于全體業主所有,業主有權免費查詢。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業主大會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承接查驗檔案。
第四十七條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決定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鼓勵業主大會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調整辦法、收費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物業服務用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與使用、合同期限、物業服務企業的退出、資料的移交、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九十日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續聘或者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合同期滿仍未決定的,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九十日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到期終止合同的除外。
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與業主委員會辦理完全部交接手續,并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資料;
。ǘ┮平晃飿I服務用房;
(三)提供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有關物業及設施設備改造、維修、運行、保養的有關資料;
(四)移交提供物業服務期間配置的固定設施設備及其資料;
。ㄎ澹┙Y清預收、代收和預付、代付的有關費用;
(六)提供電梯、消防、監控等專業設施設備的技術手冊、維護保養記錄等相關資料;
(七)移交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的相關資料、物業服務費用和公共水電分攤費用交納記錄等資料;
。ò耍┓、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業主可以采取業主直接管理、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成立其他管理機構管理等形式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
。ㄒ唬┳孕泄芾淼膱绦袡C構、管理人;
。ǘ┳孕泄芾淼膬热荨藴、費用和期限;
(三)聘請專業經營單位的方案;
。ㄋ模┢渌嘘P自行管理的內容。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一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承擔義務。
第五十二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外,影響相鄰人合法權益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同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十三條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經營所得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第五十四條物業區域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且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的停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銷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不得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后對外出租的,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物業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費管理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第五十五條物業區域內劃定車位、停放車輛,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五十六條業主、物業使用人修繕、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修繕、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物業使用人和房屋修繕、裝飾裝修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
第五十七條物業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p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門窗位置,超荷載存放物品;
(二)將沒有防水功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客廳、廚房、臥室、書房的上方;
(三)違法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破壞、擅自改變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變架空層、設備層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規劃用途;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業區域內道路、場地,損毀樹木、綠地;
(五)違反安全標準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擅自占壓、遷移燃氣管道,損壞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妨礙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
(六)隨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拋物或者露天焚燒雜物,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振動、光源等;
。ㄆ撸┥米约茉O電線、電纜,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懸掛、張貼、涂寫、刻畫,在樓道等業主共用部位堆放物品;
。ò耍┻`反規定停放車輛;
。ň牛┻`反規定出租房屋;
。ㄊ┻`反規定飼養動物或者種植植物;
。ㄊ唬┓、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并向業主委員會和建設、公安、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物業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重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區域內飼養前款規定以外其他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攜犬只出戶的,應當束犬鏈牽引;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物業區域內養犬行為的監督,及時制止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第五十九條城鄉規劃、建設、公安、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區域內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環境衛生、房屋使用、物業收費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處理和回復制度,并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方式,依法及時處理物業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物業交付前,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業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維修費用的保障。物業保修金不得納入房屋建設成本。
物業保修金實行統一交存、權屬不變、?顚S谩⒄O管的原則,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統一管理。在物業保修期內,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維修費用在物業保修金中列支。
物業保修金交存期限為五年。保修期內,物業保修金不足的,建設單位應當補足;保修期滿后,物業保修金有結余的,應當返還建設單位。
第六十一條業主專有部分出現危害安全、影響觀瞻、妨礙公共利益及其他影響物業正常使用情形時,業主應當及時養護、維修,相鄰業主應當提供便利。
第六十二條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天線、公共照明、消防設施、安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專有車位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電梯等屬于業主共有的特種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照特種設備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委托專業服務單位負責定期維護、保養,確保使用安全。
第六十三條住宅物業、住宅物業區域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經業主大會依法決定,可以根據維修范圍以單元(棟)為單位進行表決,也可以采取異議表決,即根據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的規定,持不同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物業保修期滿后,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先行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
。ㄒ唬┪菝、外墻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的;
。ㄈ┫涝O施故障的;
。ㄋ模┕沧o欄(圍)破損嚴重的;
(五)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灿门潘O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的;
。ㄆ撸┪<胺课莅踩腿松碡敭a安全的其他情形。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維修申請后,應當即時核準并撥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十五條住宅物業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負責分戶終端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并承擔相關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經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的設施設備,其維修、養護、更新等費用,不得從物業服務費中列支。
專業經營單位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時,業主應當配合。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并錄入企業信用檔案:
。ㄒ唬┻`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資料或者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ǘ┻`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未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在物業保修期內未按照規定履行保修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確定有法定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維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處所需維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專業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未按照規定接收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影響房屋交付使用、業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并錄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ㄒ唬┻`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ǘ┻`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未按照規定在物業區域內公示有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收益的,用于物業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ㄋ模┻`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三款,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保存、移交物業承接查驗資料、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擅自撤離物業區域、停止物業服務的,或者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拒不退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七十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采取暴力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錄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第七十一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銷售或者變相銷售停車位、車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退還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出租停車位、車庫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在物業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攜犬只出戶未束犬鏈牽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
第七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窗凑找幎男斜O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籌備、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
。ㄈ┪窗凑找幎ㄔ谖飿I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方式或者對物業服務活動中的投訴,不及時受理、依法處理的;
。ㄋ模┌l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
。ㄎ澹┙亓簟⑴灿谩⑶终蓟蛘呶窗磿r審核撥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開發區管理機構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以下統稱為市、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建設、規劃、工商、物價、公安、環保、市容、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下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工作,并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市、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經常性的物業管理情況通報制度,并加強與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溝通。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根據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規模經營、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進行。
新建物業,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物業管理區域,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住宅物業,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市、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市、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劃定物業管理區域。
本條例實施前,物業管理區域已經自然形成且無爭議的,可以繼續作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業主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少于5個,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在100個以上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舉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事項,應當由業主本人根據投票權數簽署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書面意見,由業主代表收集并提交業主大會,作為投票時的表決意見。
第八條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業主也可以以書面形式告知。
第九條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報告后,及時會同街道辦事處,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一般由5名成員組成,其中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各1名,業主代表3名;I備組組長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擔任;I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條籌備組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擬定業主公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二)擬定業主委員會的選舉辦法(草案),業主委員會選舉采取差額選舉的.方式,差額比例不得低于20%;
(三)確認業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前,將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7日以上;
(五)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做好會務籌備工作。
第十一條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實行住宅物業一套房屋計一投票權;非住宅物業每200平方米計一投票權,200平方米以下每一房地產權證計一投票權。單個業主所持的投票權數最高不超過全部投票權數的30%。
單個物業登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自行確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由5-13人單數組成,其成員不得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由業主大會確定,一般為3年,其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分期建設的物業達到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時,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一般為5人,每期入住后再增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直至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重新選舉。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代理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有授權委托書。
采用書面形式征求意見的,應當將所討論的議題文稿入戶送交業主并由其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委員會有關資料報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情況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轄區派出所。
業主委員會備案資料包括: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表;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業主公約;
(四)業主大會的決定;
(五)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基本情況。
前款規定的業主委員會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憑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刻制印章。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使用印章。
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發布信息,必須經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方可對外公布。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召集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逾期不召集業主大會會議的,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集。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60日前,應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下由原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10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印章、檔案資料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對不按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和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其移交;對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轄區內的公安民警協助移交。
任期屆滿,原業主委員會無法組織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業主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指出拒不改正,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即時解散,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協助業主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一)有越權、不積極履行職責、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等行為,侵害多數業主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
(二)嚴重影響社區安定和社會穩定的。
第二十一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使少數業主利益受到損失的,受益業主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二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相關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時應當告知社區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建議,作出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社區居民委員會。
物業管理條例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和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各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各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協調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實施物業管理;業主應當支持、配合物業管理企業開展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建立業主名冊制度。
業主名冊,由業主委員會建立和管理。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建立業主名冊,并在業主委員會產生后移交其管理。
業主變更的,新業主應當在業主名冊上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城市規劃、建筑規模、社區建設、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公共配套項目等因素。
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區,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實際情況劃分或者調整。住宅區跨區(市)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劃分或者調整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時間等有關情況,并提供業主名冊;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一)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首套房屋辦理入住手續已滿兩年的。
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書面要求后,應當和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和居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三日內,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十條 籌備組負責下列籌備工作:(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二)參照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的示范文本,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三)登記和確認業主身份;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五)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一條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等。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第十二條 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事先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程通知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邀請其派代表參加。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三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的意見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作出書面記錄并存檔。
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議題提出及確定方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和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任期、換屆及成員的更換等事項依法作出規定。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憑下列資料在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三)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和基本情況。
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在備案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業主委員會成員依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更換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和公布。
第十七條 經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備案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業主成立換屆改選小組,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接到業主的書面要求后,應當組織業主成立換屆改選小組。換屆改選小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十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九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成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樓層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討論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
(二)推選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表達本小組業主的意愿。業主小組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條 住宅物業(含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公開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但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物業建筑面積小于三萬平方米的,經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和起始時間等內容。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銷售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分期建設的物業除外。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已滿,尚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已成立但尚未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繼續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直至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之日起終止。業主應當按照物業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但業主大會要求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退出。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繼續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于期滿前二個月通知業主。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參照國家示范文本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銷售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業主臨時公約。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或者綜合驗收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查驗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建設單位在與物業管理企業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當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和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管理用房等進行查驗,登記造冊。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開發建設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五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時,應當審查該工程規劃設計是否符合前款規定。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核發有關證件。
建設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房地產權屬登記時,應當提交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位置等相關資料。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時,應當在相關資料上注明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并告知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的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無償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并負責維護。
物業管理用房不得抵押、交換、買賣;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物業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物業銷售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規定的文件資料到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服務。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續聘、解聘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
物業服務合同草案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充分聽取業主意見。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下列事項:(一)生活垃圾收集和環境清掃保潔;(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的維護和安全巡查;(三)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行駛及停放秩序的管理;(四)庭院綠地及其設施的養護管理;(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六)通知有關單位維修市政公用設施;(七)物業服務合同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要求提供特約服務的,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三十二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但是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標準全額交納。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提前收取不超過三個月的物業服務費用。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先服務后收費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續簽以及出現法定或者約定提前中止合同情形的,應當提前二個月通知對方。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移交給業主大會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十五條 有關執法機關進入物業管理區域依法執行公務時,物業管理企業不得阻撓。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違反規劃、治安、消防、環境保護、物業裝修、市政公用設施、綠化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共用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
第三十九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
前款所列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工程施工,應當在施工前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簽訂協議,做好施工現場的恢復工作。
第四十條 業主裝修房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
業主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以及建筑垃圾清運方式等告知業主,并與業主簽訂相關協議。
第四十一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籌集,歸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大型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條 進行住宅建設工程招標時,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按照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百分之五的比例預留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并與施工單位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事項進行約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應當專戶儲存,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內的保修。
住宅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證金。
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住宅物業出現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施工單位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從保證金中支付相關費用。
合同約定的保證金預留期滿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
第四十三條 業主大會決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應當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應當由工商、價格、公安、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城市園林綠化等部門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違法行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或者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而不予制止、處罰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公共建筑以及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等。
本條例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新建物業在業主、業主大會首次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12
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深化,房屋的所有權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公有住房逐漸轉變成個人所有。原來的公房管理者與住戶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關系。《物業管理條例》是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的,為的是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提升物業服務水平,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依法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治理體系,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M定、制定和宣傳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措施;
。ǘ┮勒章殭嘀贫ㄎ飿I服務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ㄋ模┲笇、監督和管理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
。ㄎ澹┍O督、管理專項維修資金;
。┙⑽飿I管理誠信檔案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財政、環保、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工商、價格、質監、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ǘ┲笇Ш捅O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
。ㄈ﹨f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之間關系,調處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糾紛;
(四)協調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交接;
。ㄎ澹﹨f調和監督老舊小區物業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經營行為,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身份的確認,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效證明為依據。
第九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二)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推選業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選權;
。ㄋ模┮婪ㄊ褂梦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權利,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ㄎ澹┮笃渌麡I主、物業使用人停止違反雙方共同利益的行為;
。┓、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ㄋ模┌凑瘴飿I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五)配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實施的物業管理活動;
。┓伞⒎ㄒ幰幎ǖ钠渌x務。
第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充分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ㄒ唬┬陆ㄗ≌^,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小區整體規劃設計范圍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ǘ┑乩砩献匀贿B接規模較小的住宅小區,經各自的業主大會同意后,可以合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ㄈ┮幠]^大的住宅小區,且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或者調整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四)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小區劃分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及單幢商住樓宇具有獨立共用設施設備,并能夠獨立管理的,可以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二條
新建物業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按照第十一條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向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后,確需調整的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聽取業主意見后作出決定,并在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可以設立業主監事會或者獨立監事,負責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并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大會設立業主監事會或者獨立監事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業主監事會或者獨立監事的職責、議事規則和工作經費,以及監事的選舉規則、資格、人數、任期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業交付滿三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縣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下列籌備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
。ㄒ唬┪飿I管理區域劃分資料;
。ǘ┓课莸冉ㄖ锩娣e清冊;
。ㄈI主名冊;
。ㄋ模┙ㄖ巹澘偲矫鎴D;
。ㄎ澹┕灿迷O施設備的交接資料;
。┪飿I服務用房配置確認資料;
。ㄆ撸┢渌嘘P的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
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籌備組一般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I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大會籌備組做好相關工作。
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但未及時召開大會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書面報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建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ǘ┎輸M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人數、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以及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ㄋ模┨岢鍪讓脴I主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
。ㄎ澹┮婪ù_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匍_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并將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業主身份、投票權數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草案等提出異議的,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或者修改,并告知異議人。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ㄒ唬┲贫、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ǘ┲贫、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ㄋ模┞犎『蛯彶闃I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五)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Q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相關事項;
(七)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ò耍┻x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ň牛┗I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一)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ㄊ┓煞ㄒ幓蛘吖芾硪幖s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制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批準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等。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決定其他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應當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前款規定的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S胁糠置娣e,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按照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專有部分面積之和計算。
。ǘI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業主總人數,按照兩者之和計算。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的推選、權限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或者數據電文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期限。
物業使用人可以列席業主大會。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達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凡需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由業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名。
提倡采用信息化技術,改進業主大會表決方式。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ǘ┌l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ㄈI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上述規定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或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應當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按照財務要求建賬并及時入賬,并對原始憑證及形成的會計資料妥善保管,不得損毀。
第二十四條
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具備成立條件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經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自行或者聘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成立業主大會的條件具備后,應當及時成立業主大會。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業主推薦或者自薦,經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推選產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日常事務。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等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書面告知相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后,持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三款規定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重新備案,并告知相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疚飿I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代表;
。ǘ┚哂型耆袷滦袨槟芰;
(三)遵守業主大會的決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業主義務;
。ㄋ模嵝墓媸聵I,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ㄎ澹┥眢w健康,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
。┍救、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任職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绦袠I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ǘ┱偌瘶I主大會會議,報告業主委員會工作和物業管理實施情況,報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和公共收益的分配與使用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ㄋ模┘皶r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ㄎ澹┍O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酱贅I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ò耍┱{解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等方面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向業主公開下列情況和資料:
。ㄒ唬┕芾硪幖s、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ㄈ┪飿I服務合同;
。ㄋ模⿲m椌S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ㄎ澹┪飿I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使用、分配情況;
(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車位的處分情況;
。ㄆ撸I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ò耍┢渌麘斚驑I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在七日內召開。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委員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列席會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負責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列席會議。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換屆選舉;逾期仍未組織的,可以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履職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予以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本屆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業主委員會、業主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
移交過程中出現治安事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由業主委員會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ㄒ唬┮蛭飿I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ǘo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
。ㄈ﹩适男新氊熌芰Φ;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ㄎ澹┮詴嫘问较驑I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終止其委員資格:
。ㄒ唬┦帐芪飿I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的;
(二)向物業服務企業銷售商品、承攬業務,牟取不當利益的;
。ㄈ⿹p壞共用設施設備,違法搭建,破壞房屋外觀和承重結構,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拒繳物業服務費和專項維修資金,以及違法出租房屋的;
。ㄋ模┣趾I主合法權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業主大會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時,應當允許該委員提出申辯,并記錄歸檔。
第三十三條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增減或者調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四條
管理規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基本情況;
。ǘ┕矆鏊肮灿迷O施設備狀況;
。ㄈI主使用其物業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共用設施設備的權益;
(四)業主參與物業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ㄎ澹I主對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權;
(六)物業的使用、維護、裝飾裝修管理;
(七)業主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
。ò耍┪飿I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分配;
。ň牛┪飿I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費用的分攤方式;
。ㄊ⿲m椌S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
。ㄊ唬┻`反管理規約的責任;
。ㄊ┢渌嘘P事項。
第三十五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以下事項作出約定:
。ㄒ唬I主大會的議事方式;
。ǘI主大會的表決程序;
。ㄈI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
。ㄋ模I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的時間或次數;
。ㄎ澹┢渌嘘P事項。
第三十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銷,并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三十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貼和執行秘書的酬金,可以由業主分攤,也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具體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確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上一年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監督。業主監事會或者獨立監事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要求業主委員會予以糾正。經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對經費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推進建立業主委員會主任離任審計制度。
物業管理條例13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
第四條 尊重業主對物業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提倡并引導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鼓勵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促進物業服務收費主要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遵循合理、公開、服務質量和價格相符的原則確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 物業公共服務收費管理
第六條 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業基本服務,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 第七條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等級收費管理制度,今后逐步向分類分項分級的“菜單式”收費管理制度過渡,并適時調整和定期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公共服務平均成本、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依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制定相應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布。各等級基準收費標準詳見附件1,具體執行標準可上下浮動20%。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三年內對本市物業服務標準以及相應的收費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第八條 新建普通住宅物業銷售之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投標或協議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物業公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應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確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持以下材料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1)住宅區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備案表;
(2)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物業服務合同備案證明;
(3)前期物業管理協議選聘審批表或前期物業服務招投標中標單位確認書;
(4)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5)招標文件、投標文件;
(6)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新建普通住宅物業銷售時,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的物業公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等內容。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物業買受人依據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的內容,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變更物業服務企業的,應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同時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滿足業主大會成立條件業主大會尚未成立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因成本變化等因素需要調整的,或因政府指導價標準變化需要提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區鎮組織、指導與監督下,公開真實、完整、有效的物業服務成本信息,向業主征詢意見,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半數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形成業主共同決定,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實施調整并約定執行。
業主大會成立后,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執行。
第十條 各類別墅、高級公寓、裝修商品住房、小區區域戶型建筑面積全部大于144㎡的商品住房等非普通住宅和辦公用房、廠房、經營性用房等非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合同約定執行。
住宅經批準改變用途用于經營的,其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合同約定執行。
業主采取自行管理或業主自行管理與委托專業機構相結合管理的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約定執行。
對少數公建配套完善、設施設備先進、運行成本高、服務內容超出七級服務標準的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可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虧均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二條 物業公共服務費一般由下列因素構成: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費用;
(3)清潔衛生費用;
(4)綠化養護費用;
(5)秩序維護費用;
(6)物業服務企業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管理費分攤(酬金制不含此項);
(10)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11)法定稅費以及合理利潤(或酬金)。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不得重復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三條 住宅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潔、綠化等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的標準執行,但洗車、餐飲等經營性用水、用電、用氣除外。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消防設施、樓道照明、路燈、道路、綠地、水泵、非經營性車庫、監控安防設施、公益性文體設施、物業服務用房和共用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非經營性車場車庫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車位、車庫。
第十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自辦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續之日起,應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業主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公共服務費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車庫除外,閣樓、獨立使用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附屬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的50%收取);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面積不作為計費面積。
第十五條 物業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業服務費用可以由物業使用人交納,但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的,在不超過24個月的時期內,物業公共服務費按70%交納,優惠期超過24個月的可由雙方協商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優惠措施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非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優惠措施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公共服務費用,但預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 汽車停放收費管理
第十八條 汽車停放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對車位、車庫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管理所收取的費用。汽車停放費一般由下列因素構成:
(1)管理服務人員費用;
(2) 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能耗及維護保養費用;
(3)清潔衛生費用;
(4)秩序維護費用;
(5)法定稅費等。
車位租金,是指車位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將車位采取租賃方式,出租給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內的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住宅小區內汽車停放管理服務平均成本,車位、車庫建設成本等因素,制定公布汽車停放費、車位租金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并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專有、專用、人防的車位、車庫,應當區別車位、車庫的專有權益、管理服務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車停放費和租金。
同一車輛停放區域內的汽車停放收費標準應保持一致,地下與地面的汽車停放費標準應當保持合理比價。
第二十一條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業主大會成立前,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
業主大會成立前,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所得收益,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業主大會成立后,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 汽車停放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租金由車位專有人或管理者根據合同約定收取,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分別核算。住宅小區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件2。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業主的汽車停放位,汽車停放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完成交付業主的,自辦理交付手續之日起,汽車停放費由業主承擔。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其汽車停放費、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件2。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收取的汽車停放費、租金收入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其管理辦法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進入住宅區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工程搶修、環衛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搬家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車輛停放費。
四 其他服務收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特約服務費,是指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特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特約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代辦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委托,提供代辦服務時,向委托人收取的費用。
代辦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合同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雙方應當簽訂有償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最終用戶是指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的最終分戶業主或者實際使用人。
第二十八條 代收代交費用,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集中供熱、監控機房等設施設備運行電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代收代交的費用。
代收代交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單獨列賬,按實際支出和約定方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合理分攤,已計入物業公共服務成本的不得重復收取。分攤辦法應當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業主(含空置房屋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分攤數額按時交納代收代交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約定向業主、物業使用人預收一定數額的費用,預收費用與實際分攤費用的差額實行多退少補,多余部分也可自動轉為預付費。
第二十九條 裝修垃圾清運費,是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時產生的裝修垃圾運送至住宅區內指定的集中點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清運單位,將其清理至城市建筑垃圾集中收集處置點對其清理處置所發生的費用。收費標準按建筑面積3元/平方米執行。
第三十條 物業交付使用后,物業管理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及運行費用的承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為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的需要,向業主發放證照、門卡等所產生的制作費用,應當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計入相應的服務成本;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請辦理或因保管不善造成遺失損壞等要求補辦的,可按照補償成本的原則向申領人收取工本費。
新建住宅小區實行門禁出入證(卡)或梯控卡管理的,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在房價和物業服務費之外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另行收取門禁系統建設費用和日常維護費用,并應當為每戶業主、物業使用人免費配置不少于4張出入證(含IC卡、梯控卡等)。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場實行門禁出入證(卡)管理的,應當免費為每車配置1張出入證(卡)。
物業服務企業對臨時來訪人員實行持證管理的,可按照制作成本收取出入證(卡)押金,證件完好退還后,應如數退回押金,證件丟失、損壞的,可收取不高于押金數額的工本費。
第三十一條? 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經營的,所得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沒有決定或者約定的,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
五 行為規范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加強價格自律,規范服務行為,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并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監督。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部分專業服務事項轉包給其他企業的,不得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提高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監督履行和最終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的,業主可以請求業主委員會監督履行,或者向區鎮、有關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企業、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新建住宅物業銷售時,建設單位應將上述物業服務收費的有關情況,作為房地產銷售明碼標價的內容,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成本約束機制。同一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服務于多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服務成本和收支應當按物業管理區域分別核算。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經營設施收益、代收代交費用等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示汽車停放費收支、經營設施收益收支、代收代交費用分攤等情況,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區鎮的查詢和監督,每次公示時間不少于15天。
實行包干制計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實施管理和服務的具體物業區域實行單獨建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公布財務收支狀況,接受監督。
實行酬金制計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并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核查。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費年度預決算和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費用的承擔,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依法追繳。
物業發生產權或使用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結清物業服務和代收代交等費用。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裝修押金或保證金。
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物業服務的保證金、押金應當符合規定,嚴禁以保證金、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制服務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收取相應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六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成本監審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標準,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行為的監管。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招投標價格行為及履行合同的監督管理,及時處理物業服務投訴。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及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1)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
(2)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3)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4)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5)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有關費用時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
(6)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7)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實公示物業服務費用、經營設施收益收支、公共水電費分攤等情況的;
(8)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收費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七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服務雙方在本細則實施前已經依法通過協議、合同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收費等事項的,繼續按原約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市政府關于印發昆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昆政規〔20xx〕16號)同時廢止。
物業管理條例14
明確分期建設的項目可先期成立業委會
在無錫,一個大型社區分好多期開發,10多年間無法成立業委會的情況并不少見。根據此前相關規定,在同一個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委會,使得先期交付使用的部門區域的業主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條例》對分期建設成立業主委員會作出了重要調整: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先期開發部分符合條件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的物業面積和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辦法。如小區分四期開發,一期已經完成,如符合條件則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但此時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只能代表一期,因此是有限權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于具體權限及其運行等操作細則,將在即將推出的《無錫市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中明確。
提出小區"三位一體"綜合管理
現實生活中,涉及發生在小區的事,業主第一反應是找物業公司。條例首次強調了物業管理不只是物業公司和行政主管部門的事情,而是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賦予街道、社居委更多的職責,是《條例》體現出的最大變化。
《條例》第一章總則中即明確了物業管理應該建立由"行業管理+屬地管理+綜合管理"的行政管理體系。行業管理即為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屬地管理是由街道為主、社居委為輔,主要負責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和換屆,協調業主與業主委員會、物業企業間的矛盾糾紛;綜合管理由其他諸如公安、城管、物價、質監、工商等行政部門根據各自分工負責。這就有效避免了業主遇到問題后,不同的職能部門相互"踢皮球",也讓業主維權時找對"門路"。比如,根據《條例》第47條,在小區內亂設攤點、損壞綠地、社會生活噪音超標、違法搭建等行為由城管負責監督管理。養犬、車輛停放、消防、技防、室內居民噪音等由公安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物業管理條例15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行政監督的主體:縣級以上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一、業主的資格認定:
a.業主為房屋所有權人
b.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可以享有業主資格,并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
業主的主要權利:
。1)接受物業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參加業主大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監督權(對業委會、物業企業的監督,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監督),知情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4)業主享有侵害請求權
業主的主要義務:
。1)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企業制定的管理制度;
。2)執行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決定;
。3)按時繳納物業費、專項維修資金及其他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費用。
二、業主大會:
。1)一個物業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較少可不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可自行管理)
。2)業主大會決議事項:
a制定或修改議事規則、管理規約;b選舉或更換業委會成員;c選聘和解聘物業企業 d籌集或使用專項維修資金e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f其他事項
。3)業主大會應當有半數以上業主參加,業主可委托代理人
。4)關于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需有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一般重大事項需經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定期會議: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的時間召開
臨時會議:20%以上業主提議召開
業主大會召開時應當提前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同時應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成立之日起30日起,向物業所在地的房管部門、街道辦、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議事規則: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三、前期物業管理
1、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書面方式簽訂物業服務協議;制定臨時管理規約;
2、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銷售之前訂立臨時管理規約,但不得侵害買受人的合法權益,物業買受人應當對管理規約予以書面的承諾。
3、國家提倡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
4、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5、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6、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7、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8、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四、物業管理服務
1、物業服務企業應該具備相應的資質,從業人員有相應的資格證書,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有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協議。
2、物業企業違反服務合同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3、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4、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5、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6、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7、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8、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9、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10.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11、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12、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法律責任
1、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5、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8、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9、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10、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ㄒ唬┥米愿淖兾飿I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ㄈ┥米岳梦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1、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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