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匯編1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章程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章程反映了一個組織全體成員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必須在全體成員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來。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作社章程,歡迎閱讀與收藏。

合作社章程1
近年來,國內學者從不同角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研究,并取得了顯著成果。在創辦主體方面,有學者表示政府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作用是其他主體不可替代的,沒有政府的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很難發展壯大;在運行機制方面,有學者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社普通成員對應得利益的了解程度和核心成員的出資比例對普通成員的利益實現有顯著影響;在社效率方面,有學者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濟效率、社會效率和交易效率水平總體偏低,且社會效率水平最低;在存在問題方面,有學者指出,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經營實力弱、承擔風險能力差、不規范等突出問題,呈現異質性、多樣性的特點。
1、民族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概況:阜蒙縣數據
1.1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成果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總人口74萬(截至20xx年底),包括蒙古族、漢族、滿族、回族、錫伯族、朝鮮族等24個民族,蒙古族占全縣總人口的20.6%,分布在全縣各地。阜蒙縣政府積極響應遼寧省號召,采取各項措施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截至20xx年6月,在工商部門注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有2 445戶,注冊成員2萬余人,直接帶動10萬余農民增收致富。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涉及種植類、養殖類、服務類3種,細分為糧油、蔬菜、畜禽、林果、農機、土地流轉等。
1.2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現狀調查分析
為了對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現狀有更直觀的認識,筆者選取了80戶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與理事長的訪談來獲取第一手數據。通過調查發現,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多為村里的能人大戶,年齡在40~60歲,文化程度以初高中為主。在此基礎上,筆者對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辦主體、注冊資金、機構設置和民主機制進行描述性分析。
1.2.1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辦主體
從表1可以看出,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大多是由村里的能人大戶發起的,占調查總數的68.8%;有21.4%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農村的基層組織創辦的,主要是供銷社。由政府部門和企業創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則較少,分別占7.5%和2.5%。
1.2.2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資金情況
從表2可以看出,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中小規模為主。在調查的80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有28.8%的合作社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注冊資本在10萬~50萬元占45%;50萬元以上的大型農民專業合作社只占26.2%。
1.2.3機構設置情況
從表3可以看出,有超過9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理事長和理事會;將近7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自己專門的會計人員;有46.7%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像企業一樣雇傭了專業人員作為合作社經理。
1.2.4民主決策機制
從表4可以看出,整體來說,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管理的民主化方面做得不好,只有3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每年會召開多次成員大會,經常召開成員大會的合作社不足15%,將近70%的農民專業合作一年只召開一次或者從來不召開成員大會。
2、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中存在的問題
2.1經營管理不民主
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普遍存在“重組建、輕規范”的問題,管理制度不完善,內部運行機制不健全,規范化程度低,缺乏活力。不少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本沒有設立自己的章程,也沒有設立組織機構,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完全由理事長一人說了算,理事長也完全依靠其“牽頭人”的身份來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部分專業合作社雖然設立了章程,但真正按章程管理的不足30%。
2.2規模小,創辦形式單一
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注冊規模上多為50萬元以下的中小型社,大型合作社的數量相對較少。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辦主體該是多元化的,創辦的形式也應該是多種多樣的,國家也一直在大力支持不同主體和機構利用自身優勢積極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但調研過程中發現,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創辦形式仍過于單一,有將近70%都是農民自發成立的,其他一些機構,如供銷社、龍頭企業等創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比重較小。
2.3理事長素質低下
合作社的發展壯大與其理事長和社員的素質是分不開的,沒有高素質的理事長和社員,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可以走得太遠。但從上述分析可知,目前,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多是村里的能人大戶或者村干部,這些人文化素質普遍不高,也沒受過管理方面的培訓,只是通過農業生產相關經驗進行管理,這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長遠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3、推動和完善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對策
3.1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一定要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實際發展現狀相一致,不能照搬他人。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應該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成不斷做出調整。此外,農民專業合作社應該成立專門的監督機構,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日常管理依照章程規定進行。
3.2鼓勵多形式、多領域、多層次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
阜蒙縣應積極響應中央號召,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辦主體實現多領域化,創辦形式多樣化。所謂多樣化就是要創辦生產、銷售、服務等不同形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所謂多領域就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辦主體可以來自能人大戶、龍頭企業、政府部門等多個領域。
3.3加強教育和培訓,提高理事長的素質
針對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素質偏低的問題,阜蒙縣應加大培訓力度,較為有效的做法有兩種:第一種是由政府相關部門成立培訓班,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進行免費培訓;第二種是由政府部門出面,資助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到農業大學進修學習,從而提高其管理能力。
合作社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由XXX、XXX、XXX、XXXX等人發起,于20xx年X月X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 本社名稱:XXXXXXXXXXXX,成員出資總額XXXX多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XXXX。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
第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生豬養殖的生產經營者,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 本養殖合作社經營范圍:生豬飼養、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畜禽養殖產前、產中、產后、市場咨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第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
第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建設標準化示范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成果;
(二)統一制定并組織社員實施生豬品改,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三)統一推薦種苗、飼料及飼料原料和藥品等;
(四)統一組織收購、銷售社員的產品,按高出本地市場價0。1元/斤的價格收購;
(五)統一注冊商標、產品包裝和市場開拓;
(六)統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七)統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法規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服務。
第二章 會費設置
第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經費由發起人籌資。
第九條 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不需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須向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一條 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自愿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社員。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農民為主。
第十二條 社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社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合認購股份的社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交售權;
(三)股東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拒絕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六)有權申請退出本專業合作社;
(七)股東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十三條 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社員大會的決定;
(二)嚴格履行與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三)按照本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四)積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社員之間互幫互學,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維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六)依其繳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社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并經社員大會通過。退出專業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資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社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社員義務;
(三)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給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六條 社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社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后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設立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經授權,社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社員大會職權。社員代表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于社員總人數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員;
(三)決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四)決定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社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社員認購最大份額;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八)決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社員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員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員股東、代表提議。
第二十一條 社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社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社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第二十三條 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一個社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社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社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4人組成,理事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理事4人、監事1人。理事長為本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向社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向社員大會提交社員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社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代表本專業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七)根據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為社員提供各項服務;
(八)聘用或解雇本專業合作社職員;
(九)管理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十)履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合作社業務,保障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九條 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采取適當形式按時向社員報告。
第五章 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三十條 社員應根據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三十一條 社員出售的產品(生豬)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第三十二條 社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后付款。
第三十三條 非社員交售給本專業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六章 財務管理與盈余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制定本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社員認購資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銀行貸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資金及接受的捐贈;
(五)其它來源。
第三十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專業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范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
(二)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四)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五)社員和職工的獎勵;
(六)福利事業費用和特別困難社員的補助;
(七)其他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按公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員大會提交上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二)公益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三)風險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凈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四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員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職員工資、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七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社員大會決定解散時,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一)本專業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本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社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本專業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專業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專業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五條 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社員和社會公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社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大會批準。本專業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本專業合作社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社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6)按社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合作社章程3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的權利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名稱:“xx縣xx烤煙種植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住所:xx縣xx鎮xx村。
第四條 成員出資總額:肆萬壹仟肆佰元人民幣(每畝按 20元出資會費)。
第五條 設立人(成員)數: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條 本社是由主要從事煙葉生產的農民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全面實行煙葉標準化生產,實現社會化分工,專業化服務,減工降本,提質增效,維護社員利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八條 本社遵循的原則:
(一) 成員以農民為主體,100%從事煙葉生產煙農;
(二) 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員出資額比例返還。
第九條 本社依法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本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服務活動:
烤煙及其它農產品種植、銷售。
具體內容,按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章 成員
第十一條 凡是煙葉生產的農民,自愿申請、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為100%從事煙葉生產的煙農。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本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 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按成本價享有本社提供的煙葉生產專業化服務;
(四) 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五) 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六) 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 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促進本社發展;
(四)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管理標準從事煙葉生產經營;
(五) 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六) 按照本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七) 為本社提供有關經營、服務等信息。
第十六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七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規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十九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并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 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 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 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本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 執行監事提議。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理事、經理;
(三) 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 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 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 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 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 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3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理事7名。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第一屆理事會候選人,由設立人提名并交社員大會選舉,第二屆以后的理事會候選人由原理事會提名,或由本社成員總數10%以上成員聯名提名。提名的候選人,過半數以上成員選舉、支持的,可擔任理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一) 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及財務報告;
(二)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 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四) 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準;
(五) 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六) 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七) 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八) 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九) 選任本社的經理,報請成員大會決議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擬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通知各理事時應書面載明會議內容和所議事項,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并有理事會成員簽名。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經理按照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 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成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三) 在經營過程中突發事件的出現,緊急處置權,必須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時向成員大會、理事會報告;
(四) 接受成員大會、理事會的臨時授權、處理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社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任期3年,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出本會活動計劃和報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會議文件;
(四) 協調本會與社會各界的聯系。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權:
(一) 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 向社員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 建議召開社員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社財務會計制度,并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 社員出資額;
(二) 開展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 提留公積金或公益金;
(四) 銀行貸款;
(五)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 捐贈;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條 本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 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條 公積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積累、增強發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出資額的比例量化為各成員份額;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員集體福利事業;風險基金按5%提取,用于煙葉生產自然災害及安全保障損失;
第四十一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繳納稅款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條 本社年終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員的出資份額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社員出資額依次彌補。
第四十四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說明書(表)》、《盈余、虧損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由監事長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申報納稅義務,享受稅收優惠,繳納稅款。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社的合并、分立應由理事長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特別決議。
第四十九條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設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簽訂協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本社承繼。
第五十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 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本社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不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五十五條 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分本社財產。
第五十六條 本社優先清償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兩年所欠本社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 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
(三) 共益債務;
(四) 成員交易額的優先支付;
(五) 成員按出資額分配剩余財產。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五十七條 本社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具體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由理事長、理事會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員10%以上提議;
(三) 章程修改提案經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四) 擬定成員大會章程修訂決議,擬定本社章程修訂報告。
第五十八條 本社的通知應為書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員;其他情形可在報紙、電視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員已接到書面通知,可免除報紙、電視公告通知義務。通知書應載明通知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社章程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即發生效力。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本社理事會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務機構。
設立人(成員)簽名(蓋章):
合作社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農民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是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的規定,臺州市農村組織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章程的規定,由農村自愿組建,由所有成員享有所有權的民主經濟組織。
第二條本社的名稱為“xxx農民合作社”,簡稱“xxx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的地址位于xxxx。
第四條本社的宗旨是發揮生產、科研、銷售協作的作用,通過真誠合作、共同發展,實現規模經濟效益,推動農民致富奔小康的事業。
第二章成員
第五條本社的成員以農民為主,不限制籍貫和戶口,以身份證資料和社員資格認證為準。
第六條入社要求:年滿18周歲,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自愿申請,認同本社宗旨,無違紀或散布錯誤言論的存在。
第七條成員權利:擁有管理合作社的權利,有表決權,獲得分紅收益分配,有決定本社組織構成和運營方式的決定權,有管理工作的意見反饋權。
第八條成員義務:遵守合作社規章制度,自覺加入本社,積極配合本社干部的管理工作,保證生產交納年度會費和按要求備案資料、維護本社形象。
第九條成員退會:成員欲退會須向本社大會遞交書面申請,經本社理事會批準后,本社退還其入股資金并予以除名。已享有分紅和社區權益的`成員退回所有權益收益,退出合作社。
第十條成員加入社會應交納入股資金xxx元。股金應在交納并確權后,視為不可退還個人資金,但成員可以將自己持有的股份自愿轉讓給新的成員。
第三章理事會
第十一條本社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合作社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理事會職責:全面領導和管理本社的工作,并對全社會員負責。按照本社章程,在范圍內制定和調整各類規章制度,通過協商決定本社的戰略方向和經營決策。
第十三條理事會人數:理事人數應為5人至9人,其中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等職位。
第十四條理事會產生程序:本社每屆理事會成員任期為3年,每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會員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召集大會,再由全體社員選舉出理事會成員,選舉結果需要經過半數及以上成員的投票支持方可當選。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開展1次常規會議,臨時會議需按照章程或理事會成員逾半數的請求召開。理事會領導下的本社部門和職位不超過章程表列上的范圍及數額。
第十六條理事會成員應保證敬業、公正、守法、誠信和整體利益為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不得干涉經營活動,損害合作社利益,發生違反規定的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予以罷免。
第十七條理事長是本社的實際掌門人,負責執行理事決定,負責社員有提案提議祈決時,按計劃決議時間通報意見,有最終決策權。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對雇用和解聘員工具有決策權。
第四章監事會
第十八條監事會同為本社決策職位,獨立于理事會之外,是成員大會的商業公正機構。
第十九條監事會成員數量應為3至5個人,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和成員。
第二十條監事會職責:監聽本社運營管理,保障資產安全,保障本社合規運營,向理事會反饋建議和意見,保障成員利益,保障本社法定運營。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成員產生程序:由會員大會推薦并由理事會選舉,每選舉一屆理事會成員,同樣推選一屆監事會成員,每任監事會成員的任期與對應的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在監事會成員任期內,如遇到特殊情況或年度經濟審計,可另加召開1次臨時監事會議。
第五章分配
第二十二條本社成員根據其年度參與投資和勞動所得,可參照同等規則進行分紅。
第二十三條分紅以本社盈利為基礎,由理事會向成員大會報告后,通過決定合作社經營利潤的歸屬。
第二十四條本社為其全部成員代表自然人的基于合作擁有自然工具修建的園區,平時由理事會直接主持,各成員按照其原始無息的資金與本社股金的單位大小,分享園區主營收益及配套設施的升值。
第六章引入和退出合作社業務
第二十五條本社成員可以向本社推薦新成員。
第二十六條一經確認,新成員可以成為新的股東之一。新股東在股份比例上不得超過本社規定的最大限度。
第二十七條成員的原始無息資金只有在退出合作社時才能取得,出于其他原因的退出將不予退還。成員退出需要進行符合法律法規的稅務征收和付款程序,經合作社監督員審核無誤后,方可退出。
第二十八條不遵守合作社章程或法律法規的成員,經兩次警告,如果沒有改正,將被推出合作社。這部分資金將被維護為合作社資產問題處理費。如出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納入監管機構處理,合作社不承擔對違法行為的連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中的“xxxx”應視為本社實際情況而另外制定。
第三十條本章程的有效期為x年,經本社成員大會批準后實施,如本社在實施本章程過程中產生署名或考慮不周之處,本社成員有權進行修改和補充,及時將改進意見呈報理事會確認。如有未盡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合作社章程5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額濟納旗xx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內蒙古阿拉善盟xx小區1號樓6單元301室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梭梭、蓯蓉種植;城鎮綠化;種苗、花卉、經濟種苗的生產與經營;人工造林、防沙治沙;封山(沙)育林;林沙草產業;森林病蟲害防治;網圍欄安裝;林木的撫育與管理;肉蓯蓉、鎖陽的接種;水利工程。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150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5名。
農民成員4名,所占比例80%。
非農民成員1名,所占比例2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用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的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出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需提前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徐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隊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大會審議。
(四)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十八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設監事1人。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本社經理現任理事長以及理事長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三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四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五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收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六條本設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七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無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去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包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與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務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二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的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合作社章程6
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推進和農業產業的發展,農民合作社作為新型農業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農民合作社是一種由農民自愿組成的、以互利互助為基礎的經濟組織形式,其章程是農民合作社工作的基本法規和操作細則,準確地制定一份章程可以為農民合作社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農民合作社的目的與宗旨
贊成合作、關愛農民、互利共贏是農民合作社的宗旨,其目的是為了增強農民群眾的組織力,使農村社會組織更有活力,通過合作組織實現生產、服務和分配的.社會化管理,提高農民群眾的生產力和生活水平。
二、農民合作社的注冊和管理機構
1、農民合作社的注冊應當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完成相關手續后,獲得農民合作社注冊證書。
2、農民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每年召開一次。除會員代表大會外,每個農民合作社設有理事會,理事會聘請社長管理社團事務。社長受理事會委托,負責日常業務的決策、管理、執行工作。
3、農民合作社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政策,保證各項相關費用的透明公開化,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各類草案、工作計劃、經濟活動報告等資料。
三、農民合作社的管理與經營
1、農民合作社應通過實行全員轉型和村委會和農業合作社之間的溝通合作等措施,強化內部管理制度,規范管理流程,使社員參與社團管理的決策和執行中各環節的完備合理。
2、農民合作社的經營主要集中在農村經濟實體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推廣、農資供應裝備維護、金融協作、服務等領域。農民合作社的經營業務與農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要切實發揮農民“自主經營、以產為本、生態優先、任意選擇”等基本特點,在業務上出現棘手問題時,要采取一定的整合和扶持措施,協調相關機構,擴大經濟效益,創造良好市場環境。
四、農民合作社的退出與解散
1、社員享有自愿隨時退出社團的權利,并可以收到退出社團的相應補償。
2、農民合作社可在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申請下解散,其法律代表必須經過3次連續的本級非互聯網公告,方可進行解散或整合。
隨著農村經濟發展的不斷提高,農村組織與農村集體經濟的繁榮發展,農民合作社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將越來越重要。農民合作社章程范本的制定,除了為新成立的農民合作社建立法制化的基準,更重要的是在社團經營和管理中注重實效性和規定性,優化社團經濟營運環境及社員自主權益,確保農民合作社的運營順暢、完全地發揮經濟生產的積極作用。
合作社章程7
我自愿加入 養殖合作社,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守法經營; 遵守合作社章程,服從合作社管理; 實行科學養殖,保證不使用、不經營國家規定的違禁藥品和添加劑,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 保證按規定做好動物防疫、疫情監測,保證疫情穩定; 保證配合做好相關部門管理工作。
合作社入社社員簽字表
合作社社員登記表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大會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有關規定,本專業合作社設立大會作出如下決議:
1、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本社章程。 2、選舉為本社理事長。3、選舉、為本社理事。 4、選舉、 5、其他事項。
設立人簽名(蓋章):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 本社名稱: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二條 本社的業務范圍:
第三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 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 元人民幣。
合作社章程8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虛化分析
合作社設立人依據示范章程可以制定出規范的章程,但是規范的章程能不能夠在合作社的運營過程中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能否由全體社員共同遵守才是問題的關鍵。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大部分農民成員法律意識的淡薄,后入社的成員會出現對章程不仔細閱讀,不了解章程的具體規定就入社了。在合作社的運營過程中,更不可能依據章程行使自己的權利。在走訪中,我們發現,“當問及‘社員退社或入社決定由誰說了算’時,有47.3%的被調查社員回答由社員代表大會說了算,32.4%回答由理事會說了算,而20.2%回答由社長或理事說了算。”如果章程在合作社的實踐中被很好的執行,那么社員就會回答“依據章程規定的程序”了。社員如此回答同時也體現了他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不熟悉,依據法律規定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各類合作社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對社員入社做相應的資格限制,但退社一定是自由的,而不是由理事或社長說了算的。
為了避免章程虛化的問題,可以采取以下辦法:
1、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知識的宣傳講解,使農民極有意愿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企業、單位及其他團體,能夠準確的掌握國家規定,使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運行。
2、規定社長或理事的告知義務。社長或理事作為合作社的設立人,是章程的制定者,對章程有著全面細致的理解。在新成員入社之時,對其講明合作社的章程,明確其權利義務,有利于合作社各項活動的順利開展。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名實不符、未依法進行盈余分配
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不規范問題包括兩個方面:
1、一些業已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不符合法律規定,名為合作社,實為涉農企業;
2、未依法法進行盈余分配。這兩個問題可以歸結為一個問題,即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名實不符問題。通過對我省農民合作社社長訪談的`歸納總結,體現出盈余分配方式的有37份,其中有5份盈余分配方式不規范。
這5個盈余分配不規范的合作社都是由涉農企業設立的,設立后吸納相關農戶入社成為“社員”。該類合作社采用產前統一提供生產資料,產中提供技術咨詢與服務,產后統一收購的方式。表面看來它們都是合作社,但它們沒有實行民主管理,由設立合作社的涉農企業經營管理。這種形式的合作社不是法律上的合作社。其實成立合作社涉農企業是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為了增強企業應對市場風險的能力,看到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政扶持、稅收優惠、用地用電優惠才設立合作社的。雖然這種合作社給入社農民帶來了好處,因其偏離了法律規定,不屬于合作社,應對其進行整改或者取消其合作社法人資格。
存在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一是農民對合作社知識的缺失,不能正確認識農民專業合作社這種經濟組織的特點,對合作社的運行方式及盈余分配原則不了解。二是合作社組織機構不健全,未依法運行。法律對合作社的組織機構的規定也較為粗疏,不完善。合作社的監督機制沒能充分發揮作用。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運行應該采取的措施
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依法分配合作社盈余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宣傳。
合作社的規范運行,要在社員的正確認識與理解的基礎上進行。因此,政府部門要進行深入持久的普法宣傳活動。要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知識在農村的宣傳力度,使我國的農民能夠正準認識、準確把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概念,本質及基本原則。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場主體,是自愿組合的具有互質的專業經濟組織。體現農民專業合作社基本性質的法律規定一定要讓農民認真領悟,如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盈余按成員交易量比例返還等。
第二,強化監督機制。
監督可分為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兩個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為獨立的法人,依法獨立經營。但這并不排斥執法部門,對其組織機構設置的檢查,對其盈余分配方式的檢查。對于由涉農企業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行政部門要加強外部監督,有利于及時發現不規范的行為,提出意見或治理措施,同時也對涉農企業形成一定的震懾力,提醒其規范運行,切實維護農民利益。內部監督,是指強化合作社監督部門的作用。要防止權力濫用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監事會(執行監事)的作用在于對不當決策的否決,監事會應成為普通成員保證自身權益的重要制度。因此建議:監事會成員(執行監事)資格要限制為農民成員,應規定涉農企業或其他單位不得成為合作社監事會成員。
第三,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
對于有涉農企業設立的合作社,完善其財務管理尤為重要。一定要有獨立的會計賬簿。現實中存在涉農企業與其所設立的合作社兩塊牌子,一班人馬的現象。作為兩個獨立的經濟組織,分別設立獨立的會計賬簿才能保護普通成員的利益。要把國家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政直接補貼和其他財稅的優惠真正的用于合作社的發展。要把合作社的盈余單獨核算,不能把合作社與涉農企業混為一談。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一定要在會計賬簿上充分體現
。對此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賬簿的監督檢查,合作社內部的執行監事或監事會也要依法對本合作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的監事制度與財務制度的完善,對于保護普通成員的利益至關重要。財務制度里的會計賬簿體現著國家對合作社的財政直接補貼、合作社資金用途、成員與合作社交易量(額)、合作社的盈余,由普通農民成員擔任的執行監事(或監事會)對合作社的財務進行監督,才能保證合作社這種經濟組織的盈余按章程規定分配給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獨特的經濟組織才發揮了其存在的價值,才真正使廣大農民獲益。
合作社章程9
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_____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穩定和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促進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固始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精神,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黎集____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____桃花____村(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
本社住所:固始縣____黎集____(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____桃花____村(社區),郵政編碼_____。
第三條本社是以行政村(社區)區域為范圍,是一個自愿聯合、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成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屬于本社集體所有的各項資產,均屬于全體成員共同所有。集體經營性資產量化到戶(人)的股權僅作為成員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依據,所有權仍屬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
第四條本社依法代表全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等職能。
第五條本社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侵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協助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工作,并接受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制定以及修改通過的章程應當報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章資產折股
第六條折股量化資產為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和債權、債務暫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圍。
第七條村民小組的集體資產,可以自主經營或委托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代管,所得收益仍歸村民小組成員所有。
第八條經清產核資并調整賬戶后,確認實際用于折股量化的經營性凈資產(總股本)為_____元。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九條本社依據《桃花村(社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辦法》的規定,經確認符合成員資格的人員,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條成員身份界定基準日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時,基準日前死亡的和基準日后出生的人員不享受成員資格。股權實行“增人不增股權、減人不減股權”的靜態管理。
第十一條本社按全額享受對象1份股權折算為1____股(非全額享受對象1份股權折算為____股)計算,本次量化股份總計為____6923____股,每股____13____元。其中:成員股為____4721股,每股13元;集體股____2202股,元。
第十二條未被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經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可酌情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第四章股權管理
第十三條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戶(人)后,由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向成員發放股權證書,作為享受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憑據。
第十四條股權可以退出和轉讓,股權滿三年后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轉讓。股權的退出和轉讓程序,必須符合《固始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股權量化管理指導意見》的規定。
第十五條股權可以繼承。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可以依法繼承。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通過繼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社每個農戶家庭通過量化或者轉讓、繼承等方式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占本集體經濟組織總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50%,股權不得退股提現。
第十六條股權證書不準作為其他證書使用,遺失需及時報失,并申請補辦手續。
第五章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凡持有本社股權證書,承認本社章程和履行成員義務的,為本社成員。
第十八條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凡年滿18周歲,持有本社股權證書的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按股分配的權利,但對本社財產沒有直接處置權。
3、有向本社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方法和監督經營管理活動、財務收支的權利。
4、享有對本社理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第十九條成員應盡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須遵守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3、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額為限,依法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
第六章組織機構及議事規則
本社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理事會成員與監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財務人員及其近親屬、理事會成員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條本社設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機構。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章程規定行使成員大會全部職權。成員代表大會由本社十八周歲以上的成員代表組成:
(一)本社設成員代表_____名。
(二)具體名額按成員戶數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組,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在十八周歲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中推選產生。
(三)成員代表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成員代表可與村民代表交叉任職。
第二十一條本社下列事項,應當提交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一)修改章程;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集體所取得的收益資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四)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
(五)較大數額的資金使用、出借及舉債;
(六)債權債務核銷;
(七)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已撤村建居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交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解散事宜: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
(三)農村社區全部劃入城鎮建成區,基本公共服務實現城鄉一體化和均等化;
(四)不能繼續按照合作機制或者股份合作機制運行;
(五)債權債務清理完畢;
(六)有經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資產處置方案。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經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成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成員大會會議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參加方可舉行,成員代表大會會議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方可舉行。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修改章程、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表決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由參加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其他事項,應當由參加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事項可以采用紙質或者手機信息、電子郵件等方式實名投票,表決結果應當向全體成員公布。成員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參加成員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成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接受監事會和本社成員的監督。理事會成員一般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選舉產生。
(一)理事會設成員_____名(一般3至7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和副理事長_____名(一般為1至2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在理事會成員中推選產生。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理事會成員可以與村黨組織、村委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監事會、村民監督組織成員交叉任職。
(四)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理事會應定期(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議,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形成決議。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可以邀請監事會主任和部分成員(一般為5人)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成員代表大會,負責日常社務管理工作;
(二)擬定本社經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三)組織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并提出投資決策方案;
(四)擬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方案、資產經營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五)執行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七)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章程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執行、理事會的職責履行等,并組織開展民主理財,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活動進行監督審查。
(一)監事會設成員_____名(一般為3至5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設主任1名,在監事會具備財務、管理知識的成員中推選產生;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由理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本社財務人員擔任,但可以與村民監督組織成員交叉任職;
(四)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五)監事會應定期(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議,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能生效。監事會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理事會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行使監督職能,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定期審查本社財務,并向成員公布。
5.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任。
6.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7、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六條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報縣級主管部門備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撤換成員代表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成員代表選舉按照第二十條執行。屆中個別成員代表調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組在十八周歲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中重新推選產生,其任期到本屆成員代表任期屆滿止。
第二十八條上一屆理事會應當在新一屆理事會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公章、法人證書、機構代碼證、辦公場所、辦公用品、固定資產、財務賬目、工作檔案及其他有關事項,移交給新一屆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聯名提出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要求的,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啟動罷免程序。罷免理事會成員由監事會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罷免監事會成員由理事會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同時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請鄉鎮人民政府幫助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
罷免理事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監事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罷免監事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應及時將罷免要求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核準。
聯名罷免人數及理由經調查核實屬實的,理事會或監事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若罷免人數未達法定要求或罷免理由不成立的,理事會或監事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提出罷免要求的成員。
罷免結果應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核準和縣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資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條合作社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考核和風險控制等制度。
農村集體資產由合作社直接經營的,應當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監管機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1)資產清查制度。合作社每年要進行一次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帳實、帳款相符。資產清查由監事會負責實施,清查結果要向全體股民公布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和結果公布后成員提出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并將解決情況張榜公布。
(2)資產臺帳制度。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資產,按照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帳,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帳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產臺帳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資產,應當及時進行核銷。
(3)資源管理制度。一是資源登記簿制度。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資源,應當建立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二是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的收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
第三十一條依法自主決定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方式,可以對農村集體資產直接經營,也可以采取發包、出租、投資入股等方式經營。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嚴格控制債務規模,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債權債務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管理人員,不得以農村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收益歸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將集體股收益用于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三十四條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處置應當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并結合上級有關要求進行。
第九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社執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六條本社至少設財會人員2名(財務主管和出納各1名),負責本社的財務會計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財會人員的更換要及時辦理財務移交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社實行民主理財、民主監督、民主管理,各項收支必須接受監事會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依法接受縣鄉兩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的審計監督。
財務收支情況經監事會審核后,按月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資產、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征用補償分配等重大事項和成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要做到及時公開,接受成員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社堅持勤儉辦社的方針,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第三十九條本社管理人員的報酬,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條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在年終分配時應兼顧國家、合作社和成員的三者關系,編制財務決算,搞好收益分配。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分立需要解散;
(二)與其他村經濟合作社合并需要解散;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本社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代表大會推舉_____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十五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_________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首屆成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審議通過,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并報送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送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法規、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國家現行法規、政策為準。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由____桃花_____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成員代表簽字:
同意代表人數_____人,同意率%,已符合法定要求。
合作社章程10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瑞金市園盛農業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瑞金市武陽鎮石闊村,郵政編碼:342508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種植紫薯、大棚蔬菜甜玉米、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成員以非貨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7名。
其中,農民成員6名,所占比例85。7%,其它單位成員1名,所占比例14。3%。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
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理標準和生
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揮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自愿申請退出的: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死亡的:
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
育無效的:
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人:
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有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監事會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5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監事會由2名監事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先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
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
提供擔保: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六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七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兒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產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損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九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該成員的出資額: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計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珍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本社分產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全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三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內客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本社序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合作社章程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社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明確本社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 本社名稱:XXX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XXX村
第三條 本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本社業務范圍:白絨山羊的繁殖、羊絨、羊肉加工、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
第四章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條 全體設立人為本社成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或對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六條 本社的成員中, 5人均為農民成員。
第七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八條 成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字據,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成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五章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財務年度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事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依其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額;
(三)按照約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約定承擔虧損:
(五)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設施;
(六)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它責任。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等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本社技術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首次大會由出資最多的成員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員。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成員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3人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除名;
(四)討論決定對本社成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五)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本社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七)履行章程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成員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過半數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執行監事列席,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根據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聘請或者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人,執行監事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及盈余分配情況;
(三)監督成員履行義務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六)提議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采取適當形式及時向本社成員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社有競爭或者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財產;
(二)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接受商業賄賂。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執行與本社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或財務會計人員。
第七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十一條 成員的姓名、認繳出資、出資方式、實繳出資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二)XXX以糧田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三)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 X%;
(四)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五)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入社社員共X戶,以貨幣、糧田等方式出資,出資額總計X萬元。
第八章 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分享,風險共擔。
第三十四條 本社與成員的交易、及本社與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并經執行監事審計。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盈余中提取10%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七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條 本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九條 成員退社后,本社于該年度年終結算終了后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退社成員可參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經營虧損,退社成員應分攤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員表決權決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與清算、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四十一條 本社合并,應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應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登記債權債務,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組免除公告之義務。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清算組發現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補充條文。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全體設立人表決通過并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成員簽章:
XXXX年 月 日
合作社章程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xx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xxx,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的權利及義務,根據《_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_煙草專賣法》、《_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名稱:“保德縣龍祥旭瑞養殖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住所:保德縣東關鎮陽坡村。
第四條成員出資總額:肆萬壹仟肆佰元人民幣(每畝按20元出資會費)。
第五條設立人(成員)數: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條本社是由主要從事煙葉生產的農民xxx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全面實行養殖標準化生產,實現社會化分工,專業化服務,減工降本,提質增效,維護社員利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八條本社遵循的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xxx主體,100%從事養殖業;
(二)以服務成員xxx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員出資額比例返還。
第九條本社依法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本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xxx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十條本社主要開展下列服務活動:
生豬養殖及其它畜牧類養殖、銷售。
具體內容,按登記機關核定xxx準。
第二章成員
第十一條凡是養殖的成員,自愿申請、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xxx本社成員。
第十二條本社社員xxx100%從事養殖生產的農民。
第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本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按成本價享有本社提供的養殖生產專業化服務;
(四)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五)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六)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第十五條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按照本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促進本社發展;
(四)按《_煙草專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管理標準從事煙葉生產經營;
(五)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六)按照本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七)xxx本社提供有關經營、服務等信息。
第十六條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在財務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終了時終止。
第十七條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規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十九條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并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xxx;
(三)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本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第二十三條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本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理事、經理;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召開社員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3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理事7名。理事長xxx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第一屆理事會候選人,由設立人提名并交社員大會選舉,第二屆以后的理事會候選人由原理事會提名,或由本社成員總數10%以上成員聯名提名。提名的候選人,過半數以上成員選舉、支持的,可擔任理事。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職權:
(一)組織編制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及財務報告;
(二)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四)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準;
(五)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六)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七)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八)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九)選任本社的經理,報請成員大會決議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擬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xxx有效。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通知各理事時應書面載明會議內容和所議事項,理事xxx出席,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并有理事會成員簽名。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條本社的理事長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經理按照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不得有下列行xxx: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xxx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xxx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二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三)在經營過程中突發事件的出現,緊急處置權,必須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時向成員大會、理事會報告;
(四)接受成員大會、理事會的臨時授權、處理事務。
第三十三條本社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任期3年,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
(二)提出本會活動計劃和報告草案;
(三)起草工作制度和會議文件;
(四)協調本會與社會各界的聯系。
第三十五條監事長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向社員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建議召開社員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社財務會計制度,并進行會計核算。
合作社章程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農民的社會經濟地位,促進農村現代化建設,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xx—20xx年)》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有限責任的原則,成立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的名稱為xx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的地址為xx。第四條本社的宗旨是:推動農村經濟建設,加強農村社會服務,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和經濟收益,為農民辦實事、解難事,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為鄉村振興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二章組織形式和資本構成
第五條本社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然人組織形式,資本主要由農民出資組成,亦可吸收國家、社會資本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投資,從而形成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條本社的資本構成包括:農民出資、國家、社會資本和其他有關單位的資金出資。具體實行“兩頭倒”的'經營模式,確定具體比例由社員大會決定。
第七條本社的資產由社員共同出資,并由本社管理。如不再從事經營活動或被解散時,本社的所有資產歸所有原投資人分配。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管理
第八條本社執行會員代表制,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社員大會是由全體社員參加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每年召開1次,由理事會召集。社員大會議程由理事會提出,或由1/3以上社員共同提出。
第十條社員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決定本社的章程和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本社的計劃、預算、年度經營報告等;
(四)審議和批準本社的年度分紅和利潤分配方案;
(五)決定社員投資方式、利潤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
(六)決定解散本社、清算其資產和負債;
(七)制定本社規章制度和執行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本社設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設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和理事等職務。
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負責本社的經營管理;
(二)組織和維護本社的法人地位和資產權益;
(三)制定本社的經營計劃和年度預算;
(四)決定本社的人事任免;
(五)進行社內保密工作;
(六)制定和執行其他決策。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社員大會選舉并設主席、副主席和監事等職務。監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本社的經營管理情況;
(二)監督本社的資金、財務使用及其財務狀況;
(三)參加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會議,對涉及本社利益的重要決議提出質詢意見;
(四)對本社的各項管理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社員有權參加社員大會和理事會議員的選舉,有權擔任理事、監事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監督和參與決策,有權掌握本社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社員應按照本社的章程和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合作社作出的各項決議,愛護本社的集體資產,維護本社的利益。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本社生產、經營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要做到創新、卓越和具有市場競爭力。
第十七條本社的經營原則是:在合法、規范、透明、公正的基礎上,保持和增加本社資產、提高本社效益、服務社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推進鄉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十八條本社的經營活動應始終圍繞滿足社員的需求和服務農村經濟發展出發,以農民為服務對象,主要經營農業、林業、漁業、養殖和服務等項目。
第十九條本社應及時編制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報告,并在社員大會上報審議和批準。在經營計劃和預算框架內,理事會具有制訂經營方案和實施決策的職權。
第二十條本社應通過實現“三化一提升”(即管理制度化、運作規范化、精細化,布局服務化)來提高本社的效益。
第二十一條本社應按照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本社應根據實際情況選聘專業技術人員,保證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本社平時應定期召開監事會議、理事會議和員工大會,及時匯報工作、交流思想、解決問題,提高工作效率和凝聚力。
第五章章程修訂和解散清算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的修訂必須由社員大會通過,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的規定向當地的農村合作社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社有解散清算的情況,必須經過社員大會的表決,并由農村合作社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解散,由理事會進行清算,將資產和負債進行核算和分配,解散清算后,本社即告終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社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社員大會后發生效力,本社所有成員必須遵守。
以上是本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以共同實現農業發展和農民自我發展為目標,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互促進,為鄉村振興做出積極的貢獻。
合作社章程14
xxxxxxxxx種植專業合作社
章程
(2xxxx年xx月xxx日設立大會一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xxxxxxxxxxxxxxxxx發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xxxxxxxxxx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市xx鎮xx村,郵政編碼:xxxxxx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組織收購和銷售成員種植的`xxxx統一采購、供應成員種植xxxx所需的種苗及肥料,為成員提供xxxx種植技術咨詢服務。
合作社章程15
20xx年7月22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陳美玲。身份證號612722197805061622。出資100萬元。占股20%
王秋生。身份證號612722197408051631。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王忠利。 身份證號61272219740918161X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王引亮。 身份證號612722197703221613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王東生。身份證號612722197212171615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5人發起,于20xx年7月22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神木縣陳美玲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50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陳美玲
本社住所:陜西省神木縣喬岔灘王家墕。郵編:719300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業務范圍:種植養殖、無土栽培、活畜飼養、農產品初加工銷售。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式的財產平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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